为符合二月二十日第11/89/M号法令之颁布所引致的要求,政府印刷局之组织与运作需作出调整以适应之。 此外,为适应最近颁布之澳门公职人员司法制度各条例之规定,政府印刷局现有之组织法例需要进行调整。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性质和职能 第一条 (性质和目的) 政府印刷局简称 I.O.M﹒,是具有行政和财政自主以及本身财产的公共机关,旨在执行的出版政策。 第二条 (职能) 一、政府印刷局之职能为: a)协助地区政府出版政府机关、公共机关、基金会、自治机构及公共机构之定期刊物; b)出版属其所有之专有刊物; c)确保其人员对各类书画刻印艺术的培训; d)推广其本身刊物之宣传及为此目的由其他公或私出版商按所达成条件推广宣传其刊物。 二、为履行其职能,政府印刷局以工业经营方式从事印刷活动,为此,使用印刷业所采用之特别生产工具。 三、在一款a项所指之职能范围内,政府印刷局特别排印: a)本地区总预算和在预算内所指之机构及部门之预算; b)地区之帐目; c)政府核准之教科书及杂志、公布、小册子、报告书及其他官力性质的印件; d)具有文化和宣传性质之作品及文件,包括图片及艺术品之复制。 第三条 (专有服务) 一、在其职能范围内,成为政府印刷局之专有出版和印刷的有: a)政府公报及其副刊; b)木地区现行法例之官方专辑及小型印刷品; c)法定格式之官方表格,包括单张、小册子、书籍及海报; d)由於其性质需有特别保安和监管条件的文件。 二、政府机构包括基金会、自治机构、市政机构以及本地区之公共企业和承批企业须向政府印刷局购买属其专有的官方表格。 三、公共机构包括基金会和自治机构为给予政府印刷局之印制工作,据现行法例,可豁免公共开投或有限度之开投。 四、公共机构所需之印制工作,倘政府印刷局声明不可能作出该等工作又或收到有关谘询日期後最多十个工作日内不作出任何答覆,方可由私人印刷业进行。 五、当出现上述所指情况时而机构需要使用私人印刷业之服务,应通知政府印刷局作出该等印刷工作之机构名称以及费用,并需送交印刷品之样本。 第二章 组织和附属机构 第四条 (结构) 一、政府印刷局属於司级,由一名局长领导,一名副局长协助,分别相等於司长和副司长级。 二、为执行其职能,政府印刷局设有以下附属机构: a)印务听; b)政府刊物出版处; c)行政暨财政处; d)商业组。 第五条 (局长之职权) 一、政府印刷局局长之职权是: a)计划、领导及协调政府印刷局之活动; b)指导政府印刷局的经济及财政管理,会计之整理、资产目录的最新资料、编制年预算及管理帐目; c)在任何行为或合约上代表政府印刷局; d)确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行政,以及维持纪律; e)使人遵守实施於政府印刷局和政府刊物之服务的法律与章程; f)确保定期刊登政府公报,付印前在该等刊物之最後定稿上批注『阅毕』字句; g)根据市场条件和上司的指示,决定政府公报每期的出版数量,决定出版政府公报倘需有之副刊; h)按照上级所定方针,制订价目政策、订定政府印刷局产品或提供服务之销售条件及官式表格(包括单张、小册子、书籍及海报)的售价; i)订定预算之编印工作,以及为保证工场的平常运作,储藏原料及所需物料; j)在其本身及所受职权范围内处理一切事项。 二、上款所指职权可转授予副局长、印务厅厅长及政府刊物出版处处长,并得载明特别指示。 第六条 (副局长之职权) 副局长之职权是: a)在局长出缺、不在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替之; b)执行局长转授之职权。 第七条 (印务厅) 一、印务厅包括: a)电脑植字组; b)排字工场; c)照相制版工场; d)印刷暨钉装工场。 二、电脑植字组负责: a)将局长预先核准的行将付印的稿件电脑植字; b)将所有已植字之稿件与同原稿交往校对; c)将政府刊物出版处交回的修正稿订正。 三、排字工场负责: a)将局长预先核准的行将付印的稿件排字及编页数; b)做好官式表格的排版准备工作; c)为机械排字铸造所需字粒; d)将所有排好字之稿件与原稿交往校对; e)将政府公报组交回的修正稿订正。 四、照相制版工场负责: a)将原稿分色; b)按正确程序制成负片; c)做好所有单色或多色相片和图片复制的准备工作; d)将所有已做好的稿件与原稿交往校对; e)将政府刊物出版处交回的修正稿订正。 五、印刷暨钉装工场负责: a)印刷由局长预先核准的书籍及表格的正确数量; b)将排字及电脑植字工场预备妥当的印版进行印制; c)将『开车样』交往政府刊物出版处校对; d)将政府刊物出版处交回的修正稿订正; e)对印刷品进行最後阶段的工作及美化其外观,尤其是将书籍和纸张精装、平装、过胶、缝书或钉装; f)将字烫金或作钉装美化工作。 第八条 (政府刊物出版处) 一、政府刊物出版处包括: a)政府公报组; b)官式表格及政府刊物组。 二、政府公报组负责: a)审查收到之定稿是否载有必需刊登之事项; b)矫正原稿中与现行写法不符合之错别字; c)用正字法矫正稿件上姓名的写法,保留末端署名之原有写法; d)透过附注、适当符号或口头上对工作人员作指示,以便遵守政府刊物的现行规则; e)校对经排字或电脑植字之原稿,并指出需修改之处; f)为使政府公报迅速和按时出版,与参与之工场计划及协调所有行动; g)遵守所收到属本身范围的上级的指示; h)将超过法定期限後之政府公报刊登的所有基本文件送交澳门历史档案室; i)编制每年之政府公报总目录。 三、官式表格及政府刊物组负责: a)做妥上级交给的一切工作; b)按指示进行印刷工作,并注意管制刊物的统一规格和规条; c)确保迅速完成工作; d)付印前检查印刷编制的正确性; e)按局长指示订定刊物出版之日期表; f)向其它组要求提供所需之技术协助,以便印刷程序的各个不同阶段得以迅速和适当进行; g)编制及保存政府机关的主要表格及刊物的档案; h)与政府公报组保持有效联系,尤其是稿件的校对。 第九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行政暨财政处包括: a)文书暨人事科; b)会计暨财产科。 二、文书暨人事科负责: a)直接协助政府印刷局的领导部门; b)确保一般书信往来和有关之登记及存案; c)制定人事管理所需之措施,提出人员增减确实数目之年计划,并确保为招募、甄别、培训和进修辅导所需之活动; d)保持有关人员个人之最新档案资料和办妥所需之工作。 三、会计暨财产科负责: a)编制预算和修改建议书,记录收入和支出,以及预备呈交上级审议之管理帐目方案; b)支付费用及储存收入; c)维持和保存属政府印刷局所有之车辆、动产及不动产; d)为工场之良好运作,适时地储存原料及所需之物料; e)设一技术文件中心,其应存有政府印刷局之出版及工作档案,以及书画刻印技术科学的目录。 第十条 (商业组) 商业组负责: a)接待欲购买政府印刷局之出版书籍或向其订造印刷工作的公众; b)确保政府刊物之订单和发出其它订单; c)协助设计书画刻印之图样,尤其是商议字体、形状、纸质和页数,以及记录为排字和印刷所需的指示; d)协助评估费用,并向上级提交向政府印刷局订造印刷工作的预算计划; e)组织政府印刷局所有本身出版或印刷的印刷品档案,并向上级报告有关续印的需要。 第十一条 (印刷工主任) 印刷工塲主任一般职责为: a)指导和领导工所有工作,并给工作人员所需的指示; b)未获预先预算和局长之书面准许,不得施行印务工作; c)编制关於工本身工作之预算; d)确保工作之良好实施,倘因技术或经济理由而需要时,可命令作出初稿; e)确保工塲设备之维持和保养,工作地点清洁和有条不紊,及使工作人员遵守安全及卫生条例; f)向仓库负责人领取因生产所需的原料、物料和设备以及管理工作人员对其之使用。 第十二条 (内部合作) 按不妨碍运作之级别原则,在局长领导下,政府印刷局与所有附属部门互相合作和互相依赖,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三条 (人员编制) 一、政府印刷局编制内的人员分列如下: a)领导及指导人员; b)印刷人员; c)专业技术人员; d)资讯人员; e)行政人员; f)印刷操作人员; g)工人及助理人员。 二、政府印刷局人员编制载於本法令附表内。 第十四条 (制度) 政府印刷局之人员制度即一般法例规定之制度,并以下列条文配合。 第十五条 (印刷工主任) 一、工由印刷工塲主任协调工作,其职级相当於科长,以下条文情况下除外。 二、印刷工塲主任是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四及五条所定之制度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三、印刷工塲主任是由在其职程内最低限度工作十年,有领导能力,有良好专业知识之人士中选出。 第十六条 (危险津贴) 危险津贴以实物给付,每一工作日供应一公升牛奶予铸字员及照相平版印刷员在机关内享用。 第十七条 (临超时工作) 当工作需要时,政府印刷局局长可按法律着令超时工作。 第十八条 (保密责任) 政府印刷局之公务员及工作人员须对工作之内容及因任职所知的一切保密,否则,最高惩罚可予撤职。 第四章 行政暨财政制度 第十九条 (财政管理) 一、政府印刷局实行自治机构的财政管理及会计的一般制度,并具有本法令所规定的特徵。 二、在一般法例中提及自治机构之管理委员会,在政府印刷局中等於指局长。 三、一切文件由政府印刷局局长签署,该局即承担有关之责任,倘局长出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则由副局长与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收入) 政府印刷局之收入如下: a)工作所得之收益,包括生产与服务所得; b)政府公报之定期订购或出售,及政府印刷局所印制之其他印刷品之收益; c)须在政府公报上刊登法律规定之布告之收益; d)本地区给予之津贴; e)因其本身工作所得之任何其他收益,或因法律、合约或其他名义而属於政府印刷局之收益。 第二十一条 (价目表) 政府公报之订购及零售价格、政府机关及私人机构在政府公报上刊登通告之价目,皆由训令核准。 第二十二条 (会计) 一、为精确计算成本订出售价,政府印刷局除采用公共会计制度外、将继续推行七月九日第34/83/M号法令核准之会计制度。 二、购入原料和物料,纵使即时使用,均须经货仓核对及入账,以便载入有关工作纪录表内。 三、政府印刷局所收之款项,包括以下各款所指之按金,均须发出收据。 四、私人机构倘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布告,来稿时须缴付所估费用作按金;刊登後按实际数目清缴。 五、政府印刷局向私人机构提供之任何服务,局长可以规定收取相当於其估价金若干之数作按金。 六、政府印刷局向私人机构提供服务,倘发票发出三个月後仍未收到有关款项时,政府印刷局可将欠款之证明文件交予税务法庭,由税务法庭向欠款人追收。 第五章 最後及暂行条文 第二十三条 (印刷程序) 一、一切在政府印刷局进行之工作,均须存档,并载明以下资料: a)有负责人签署之订单,连同本法令附表IOM——A之表格; b)连同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原稿; c)原稿登记的编号; d)在不违反法例规定及订单要求之情况下,政府印刷局局长对印刷品的大小,印刷方法、材料和印刷数量,以及为达良好印刷效果所作的指示; e)印刷品印制过程的工作纪录表。 二、所有工塲的工作须填在纪录簿上。 三、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印刷局局长经听取要求提供服务者之意见後,可着令更改原稿。 第二十四条 (特殊印刷品) 一、厘印品、印花,以及必须预防被滥售及滥用的印件的印刷工作,须在最保密、最严格及最谨慎的情况下进行,领导及指导人员须负责收到原料及所交出的印件数目准确,倘有或不规则的情事发生亦由彼等负责。 二、本条所指之特殊印刷品,倘有损毁,须纪录在案及在要求印刷的机关的一名代表监督下烧毁。 第二十五条 (外发印刷) 局长认为为着遵守期限起见,政府印刷局可将属其专印之印件外发印刷,但第三条一款D项所指者除外,并须作适当监督,使符合所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与外合作) 一、政府印刷局可与本地区或外地、公共或私人机构协议合作,交换各自出版之刊物,或达到宣传刊物之目的,但合作所需之费用在预算内须有适当拨款。 二、政府印刷局可按市伤实际条件签定合约,将刊物委托应销售或寄售。 第二十七条 (制服) 工塲人员有权获发制服。 第二十八条 (人员的转职) 一、有关人员透过总督批示之名表转入本法令附表编制内之职位,除经评政院之注记及在政府公报刊登外,无须办理其他任何手续,但须按以下规定为之: a)现任副署长转入副局长职位,其薪俸索引点由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收取五二五点与六六零点之差额;由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後收取五二五点与八二零点之差额; b)现任科长转入会计暨财产科科长职位,其委任方式不变; c)现任印刷工场管理员保持其铨叙,并以定期委任方式转入印刷工场主任职位,倘印刷工场管理员职位出缺时,取消该职位; d)编制内其余人员转入与原职相同之职级及职阶。 二、为发生一切法律效力,上款所指人员在原有职位之工龄亦计算在转职後的职位工龄内。 第二十九条 (编制外人员) 一、在不妨碍下款之规定,编制外人员保持其现有之公职法律地位。 二、下列人员无须备法定学历,按下述规定例外纳入本法令附表之编制: a)现任编制外超过六年之印刷摄影员纳入摄影师及视听操作员第四职等、第一职阶; b)现任编制外照相排版系统操作员纳入电脑植字系统操作员第一职等、第一职阶; c)现任编制外助理技术员纳入助理技术员第一职等、第一职阶; d)现任散位对稿员纳入助理技术员第一职等、第一职阶。 三、上款所指纳入编制内之职位,须经评政院核阅,在政府公报刊登,并行就职仪式。 四、为发生一切法律效力,本条二款所指人员在原有职位之工龄亦计算在纳入後的职位工龄内。 第三十条 (情况之更正) 按五月十八日第42/85/M号法令填补之职位,虽未经评政院审核和核阅,或不符合八月十一日第86/84/M号训令第二条及第三条b、c、d及e项之规定者,皆视为合法。 第三十一条 (官方文件的转送) 政府公报上刊登之官方文件,五年後将转送往澳门历史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 (称谓的代替) 在现行法例中有关 Imprensa Nacional de Macau者皆指I.O.M.。 第三十三条 (撤销) 撤销五月十八日第42/85/M号法令,十一月十日第16/86号联合批示及二月十九日第62/90/M号训令。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附表 澳门政府印刷局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职系 职级及职称 职缺 领导及指导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1 处长 2 组长 4 科长 2 印刷工场主任 3 印刷工场管理员a) 3 印刷 7 电脑植字系统操作员 4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6 5 助理技术员 5 电脑植字操作员 6 摄影师及视听操作员 1 资讯员 6 资讯助理技术员 2 行政员 5 秘书a) 1 行政文员 9 印刷操作员a) 4 排版打字员 5 熨金员 3 照相平版摄影员 2 照相平版印刷员 8 照相平版制版员 1 3 排字员 12 钉装员 17 铸字员 5 照相制版员 2 活版印刷员 6 照相平版拼版员 2 照相平版修版员 2 工人及助理员 3 专业助理员 1 1 助理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