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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M号法律,赋予总督关於澳门保安部队薪酬制度之立法许可。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澳门地区总督的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手续; 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b及e项规定,立法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 就消防局局长、副局长的薪酬制度以及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和消防人员职程,且具有追溯效力方面,给予总督立法许可。 第二条 (效期) 本立法许可由公布日起计,有效期为六十日。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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