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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0/M号法令,订定总督及政务司办公室辅助部门担任司机职务不受一般法律所订关於超时工作制度的限制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由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职人员章程订出超时工作之新制度,在总督及政务司办公室辅助部门担任司机职务的专业助理员,一如其他人员受每月不超过五十二小时及每年不超过三百小时之限制。 监於有需要使上述所指人员在每日平常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因此,必须不受上述的限制,以便确保彼等经常可超时工作。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在总督及政务司办公室辅助部门担任司机职务的专业助理员,不受一般法律所订关於超时工作制度的限制。 第二条——上条所指人员超时工作的限额,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五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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