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内所颁布之澳门公职人员章程撤销制定启程津贴及日津贴一般制度的各项法例,尤其是十二月三十日第57/83/M号法令及十二月七日第259/85/M号训令经已撤销,而後者载有特别关於政府成员的情况。 又监於现时法例并无顾及此情况,因而急需透过适当规定即本法令以补充此方面之欠缺情况。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颁布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政府成员有权领取启程津贴及日津贴,其条件与澳门公职人员相同。 第二条——启程津贴金额为二千四百元,日津贴金额分别为:往香港一千二百元,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千四百五十元,往葡国或其他国家一千六百五十元。 第三条——上条所计金额得由总督以批示修订之。 第四条——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二月二日通过
现予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