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设立司法事务司,并将司法事务室(GAJ)及监务暨社会重返司(DSPRS)的权力集中於此机关内。 政府非常关注并致力提倡行政合理化,目的是为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然而发展行政当局并不表示一定要将机关扩大及增多,反之是要将机关重组,尽量利用其资源或削减其开支。 本法规拟达致此目标,为此将两机关合并,节省人力物力资源,以便提供更佳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在澳门地区制定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章 性质与权力 第一条 (性质与目的) 司法事务司简称DSJ,是一个辅助总督之机构,其工作为管理司法机关的行政与财政,统筹和辅助登记与公证机关,以及组织和管理监务暨社会重返机关。 第二条 (司法、登记与公证机关) 一、司法机关包括: a)司法办事处; b)评政院办事处与技术谘询办公室。 二、登记与公证机关包括: a)民事登记局、物业登记局、商业登记局及汽车登记局; b)公证署。 三、本条所指机关各由其本身法规管制。 第三条 (监务暨社会重返机关) 一、监务暨社会重返机关包括: a)路环监狱; b)少年感化院。 第四条 (权力) 一、在辅助管理司法机关以及统筹登记与公证机关方面,DSJ之权力为: a)为执行有利於澳门地区司法自治的政策,向有关机构提供所需的协助; b)负责司法机构、登记与公证机关的辅助机关之行政管理; c)为登记与公证机关制定规章,对其提供技术指导,并领导其工作; d)为司法机关、登记与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办培训和职业进修课程; e)为提高司法机关、登记与公证机关的工作效率,制订法规草案及提出工作建议。 二、在管理监务暨社会重返机关方面,DSJ之权力为: a)统筹及领导监务暨社会重返机关的组织、运作、安全及狱管工作; b)执行有关法庭所命令之司法措施; c)研究及执行再教育与社会重返政策之措施; d)向囚犯推动文化、康乐与体育活动,组织其工作并促进囚犯的公民教育及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机构与附属单位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机构及机关) 一、DSJ之机构为: a)司长,并由一名副司长辅助; b)登记暨公证委员会(SRN); c)社会重返委员会(CRS)。 二、DSJ之附属单位为: a)技术辅助厅(DAT); b)社会重返厅(DRS); c)路环监狱(EPS); d)少年感化院(IM); e)行政财政管理暨资讯辅助处(DGAFAI)。 三、在DSJ内附设下列拥有行政、财政自治权的基金: a)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 b)社会重返基金。 第二节 机构 第六条 (司长之权限) 司长之权限为: a)领导及代表DSJ; b)制订工作计划及报告,并呈交予上司审阅; c)主持登记暨公证委员会的工作; d)主持社会重返委员会的工作; e)主持社会重返基金行政委员会的工作; f)直接管理路环监狱及少年感化院; g)要求社会重返委员会提出意见; h)决定是否对囚犯执行纪律处分; i)担任法律赋予之职务,以及其他授予或转授予其之职务。 第七条 (副司长之权限) 副司长之权限为: a)辅助司长; b)在司长缺位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替之; c)执行上级核准司长授予或转授之其他权限。 第八条 (登记暨公证委员会) 一、登记暨公证委员会简称CRN,是为司长执行指导登记与公证机关职务而设的谘询性机构。 二、CRN是由DSJ司长、本地区所有在职之登记局局长和公证署署长以及DAT厅长组成,并由DSJ司长任主席,DAT厅长任秘书。 三、CRN对有关登记与公证机关权限之事宜发表意见,该等意见经DSJ司长确认後,具有约束力。 四、CRN每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主席得随时召集特别会议。 第九条 (社会重返委员会) 一、社会重返委员会简称CRS,是在社会重返方面的谘询性机构。 二、CRS由DSJ司长、DRS厅长、路环监狱监狱长、IM院长以及DAT厅长组成,并由DSJ司长任主席、DAT厅长任秘书。 三、CRS对再教育与社会重返政策以及对由DSJ司长要求之任何监务事宜特别是假释个案提出意见。 四、CRS每月举行平常会议两次,主席得随时召集特别会议。 第二节 附属单位 第十条 (技术辅助厅) DAT之权限为: a)研究及统筹为着改善司法机构、登记与公证机关、监务暨社会重返机关之组织及运作所采取的措施; b)向司法机关、登记暨公证机关、监务暨社会重返机关工作人员推动职业进修活动; c)与有关机关合作,设立适当的统计资料系统; d)编制关於司法机关、登记与公证机关运作之年度报告; e)对於按照登记与公证机关组织法规定而提出的投诉作出意见。 第十一条 (社会重返厅) 一、DRS之权限为: a) 在社会重返方面,特别就囚犯的社会——情绪状况以及监禁对其之影响予以研究、调查及作出报告; b)收容及观察囚犯,在安排其假释或释放方面制订其重返社会的计划; c)主要透过制订判罪前报告,与法庭合作,该等报告是对犯人的社会与心理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对犯人的反社会倾向有所认识; d)推动及组织囚犯之培训,使其有一技之长,日後可重返社会工作; e)研究与建议囚犯报酬及生产奖励制度,该项制度须经CRS核准; f)为囚犯举办学习、文化、康乐及体育活动; g)直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对囚犯之家庭提供精神、心理与物质援助; h)向社会推行囚犯重返社会计划,巩固囚犯与社会特别是与家庭之关系; i)向假释及出狱者提供社会与物质援助,设立临时收容所,并协助其就业; j)组织囚犯的资料、有关档案和纪录,以及稽核服刑一半的日期与刑满日期。 二、DRS包括一登记科。 第十二条 (路环监狱) 一、EPC由一名监狱长领导,职级相当於厅长,其权限为: a)领导工作人员,并指导其工作; b)维持监狱之安全,对囚犯进行必需的监管; c)在囚犯外出时,安排对其之看守及监视; d)将囚犯分派在不同区域及囚室; e)建议购买监狱安全所必需的物料; f)与其他机关合作,在监狱内推行健康计划; g)在甄选和招募狱警时提供合作; h)组织和管理生产工场,以及监管有关工作,使人力和物力资源得到合理运用,并保持适当的工作安全条件; i)与DGAFAI合作,负责储存物料、施工以及进行设施、工塲和设备的保养工作。 二、EPC设有男囚区及女囚区。 第十三条 (少年感化院) 一、IM负责执行有关法庭所命令之司法措施,对未满十六岁的囚犯进行观察及监禁,特别是: a)为着个案的研究,进行观察及协助执行日後的监管措施; b)通过职业培训及教学,对受监管的少年进行再教育。 二、IM由一名院长领导,职级相当於处长。 第十四条 (行政财政管理暨资讯辅助处) 一、DGAFAI之权限为管理DSJ及附属机关的行政和财政,向其提供资讯方面的服务,以及辅助其工作范围内的程序简化工作。 二、DGAFAI之附属单位包括行政暨财政组及资讯辅助组。 三、行政暨财政管理组之权限为: a)制订CJRN和FRS专有预算的建议,及进行有关的会计工作; b)编制财政基金的年度账目,调整登记表和撮要表以及有关的试算表; c)制订DSJ及附属机关的预算草案,并进行有关的会计工作; d)管理机关的常备基金和有关的还纳款项; e)负责储存物料及管理仓库,并处理购买物品及取得劳务的文件; f)管理公物,以及对设施、设备和通讯网进行保养、保护与保管; g)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组织与更新有关档案及文件; h)负责办理招募、甄选司法机关、登记与公证机关辅助人员之行政手续; i)负责机关文书工作和有关登记,以及组织与管理档案室; j)监督辅助机关的工作人员; 1)准备DSJ的年度计划、项目计划和工程预算,以及为公共或私人机构编制工程预算。 四、行政暨财政管理组包括: a)人事、文书暨档案科; b)预算暨会计科; c)公物暨物料科。 五、资讯辅助组之权限为: a)为着司法机关、登记与公证机关以及监务暨社会重返机关之现代化和合理化,鼓励使用资讯新科技,并作出有关计划; b)为着DSJ资讯方面的要求,研究和发展适当的资讯系统,并负责储存和保管有关资料; c)编写或协助编写机关的组织、程序简化和合理化之研究报告; d)发展、配合和在技术上支持微型摄影工作,并与机关合作,实现有关计划; e)在组织和资讯方面,按照使用者的需求,举办学习、培训与进修活动; f)按照DSJ的权力、收集、处理与分发资料和文件、制作及保管有关资料和资讯工具; g)出版DSJ定期或不定期刊物; h)协助编写机关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三章 基金 第十五条* (社会重返基金) 一、FRS为拥有行政和财政自治权之组织, 其权限为: a)资助生产工场的工作; b)资助由囚犯提供的承包工程、物资与服务之计划; c)负担给予囚犯的报酬与奖励; d)在物质上援助贫困之囚犯家庭; e)资助社会重返活动及囚犯工作的开展; f)资助对青少年的再教育。 二、FRS的收入为: a)总预算册内的有关拨款和津贴,以及公共或私人组织给予的津贴; b)由囚犯承包工程、提供物资与服务而引致的收入; c)捐赠、遗产、遗赠及其他捐款。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1/94/M号法令 第十六条* (FRS行政委员会) 一、FRS由一行政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任主席之司长、 DRS厅长及DGAFAI处长组成。 二、秘书及司库之职位,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每年指派两名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三、主席及其他成员缺位或因故不能视事时, 其职务由有关代替人担任。 四、行政委员会之权限为: a)管理收入,并得批给劳务和工程、雇用劳务公司与工程公司,以及批准、 结算和支付开支; b)编写FRS的年度工作报告及编写管理账目,并将之呈交监管机构与评政院; c)授权主席批准、结算及支付总督批示所订定之最高开支额,主席应在下次会议将有关开支通知行政委员会。 五、支票及其他关於资金收纳与存款调动之文 件,由主席及司库签署。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1/94/M号法令 第十七条 (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 一、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CJRN)受其本身法规管制,但不损害第十四条所指DGAFAI 本身的权限。 二、将二月二日第5/85/M号法令所载司法事务室主任的权限授予DSJ司长。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制度) 一、DSJ工作人员制度受一般法管制。 二、在不损害上款规定之情况下司法机关、登记与公证机关人员受本身法规管制。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编制) 一、DSJ工作人员编制载於本法规附表内。 二、上条二款所指机关拥有其本身的工作人员编制。 第五章 最後及暂行条文 第二十条 (机关之撤销) 一、撤销下列机关: a)司法事务室(GAJ); b)监务暨社会重返司(SPRS); c)社会复原中心(CRS)。 二、在路环监狱启用前,男囚监狱(EPM),青年监狱(EPJ)及女囚监狱(EPF)仍继续使用,并由EPC监狱长领导。 三、总督以批示任命一清算委员会,其权限为: a)为履行CRS的任务及其工作人员之转职在六十天期限内,制订适当的立法措施; b)在上项所指法规生效前,负责CRS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转职) 一、以确定委任、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方式填补职位的GAJ及SPRS编制之工作人员,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的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DSJ内,但不损害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三款a项之规定。 二、为着所有法律效力,上款所指工作人员的原工龄,计算在转职後之职程、职级及职阶内。 三、转职系以经总督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由评政院铨叙及在政府公报公布外,毋项任何手续。 四、GAJ及SPRS的编制外合约聘用的工作人员或散工,转入DSJ是通过在有关合约或散工聘用书内作注记为之,其法律 ——工作状况不变。 第二十二条 (负担) 在DSJ预算被核准前,执行本法令所引致的负担,由本法规所撤销的机关之预算拨款承担之。 第二十三条 (撤销) 撤销八月二十五日第93/84/M号三月二十八日第23/88/M号以及八月十五日第75/88/M号法令。 第二十四条 (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一月十七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表五 编制内之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组别 级 职位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指导 - 司长 1 副司长 1 厅长 3 处长 2 组长 2 科长 5 a)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8 高级资讯技术员 2 技术员 8 技术员 4 资讯技术员 2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3 资讯督导员 2 行政人员 5 行政人员 12 缮录打字员 9 b) 3 货仓管理员 1 b) 轻型汽车司机 10 b) 工人及总务员 1 工场总务员 1 b) 庶务员 1 b) 厨师 3 b) 杂役 15 b) 保安人员 - 警长 3 助理警长 9 一等副警长、二等副警长、一等警员或警员 114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