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十六日第67/87/M号法令生效以来所取得的经验,促使检讨澳门政府办公室的司法制度,俾能使办公室在履行其职务时,拥有更具效率的条件。 同时亦将本法例配合澳门公职人员新制度的原则。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及三款的规定,并行使十月二十三日第9/89/M号法律赋予的立法许可,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章 总督办公室 第一条 (特徵) 一、总督办公室是对总督所担任职务在技术及工具方面的私人与直接辅助的架构。 二、上款所指办公室由总督直接管辖。 第二条 (组织) 一、总督办公室包括: a. 总督秘书长; b. 总督副秘书长; c. 顾问; d. 副官; e. 技术顾问; f. 私人秘书。 二、在不妨碍上款规定下,总督办公室内可设有在各方面获得肯定的被谘询专家及专业人士。 三、上款所指服务,其有关期间、方式和报酬,将在委任批示内订明。 第三条 (秘书长) 总督秘书长负责: a. 领导办公室并确保与各政务司办公室及直辖於总督的公共机构的领导人的联系; b. 监管和确保总督与各政务司办公室辅助机构的有效工作; c. 确保履行总督付予的任务。 第四条 (总督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负责: a. 协助秘书长; b. 秘书长因故受阻及缺勤时代替之; c. 执行付予的其他职务。 第五条 (总督顾问和副官) 一、总督办公室顾问和副官,根据总督的直接或透过秘书长的指示,负责提供专业辅助。 二、秘书长得将第三条b项所指机构的监管授权与其中一名顾问代行。 第六条 (技术顾问) 技术顾问负责担任特定工作或执行由总督或秘书长所指派的任务。 第七条 (私人秘书) 总督办公室私人秘书负责: a. 处理办公室来往函件并确保其归档及安全; b. 处理和安排面见总督的要求; c. 确保履行由总督和秘书长所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技术——行政辅助) 办公室辅助机构向总督办公室提供技术——行政辅助,为此得要求本地区行政当局公共机构派驻人员或向其徵用人员,又或以编制外合约方式聘用人员。 第二章 政务司办公室 第九条 (政务司办公室) 政务司办公室乃协助政务司执行职务的结构,并直属政务司而运作。 第十条 (政务司办公室的组织) 一、政务司办公室的组织如下: a. 办公室主任; b. 顾问; c. 技术顾问; d. 私人秘书; e. 技术——行政辅助人员。 二、顾问及技术顾问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三、私人秘书及技术——行政辅助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 每名政务司的办公室系由一名办公室主任领导,彼负责分配工作予办公室各个人员,监管有关的活动及担任政务司所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顾问) 顾问按照直接由政务司或办公室主任收到的指示,负责向政务司办公室提供专门技术协助,并确保所隶属的办公室与有关政务司属下部门及组织的联系。 第十三条 (技术顾问) 技术顾问负责担任政务司或办公室主任令的特定职务。 第十四条 (政务司秘书) 私人秘书按照由政务司或办公室成员收到的指示执行第七条所指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行政辅助) 政务司办公室技术——行政辅助人员负责按照办公室的需求担任执行性质的职务,而职位则按照本法令第八条第二部分的规定填补。 第三章 职务的执行 第十六条 (招聘) 一、总督及政务司办公室成员,均由总督及政务司以自由选择方式招聘。 二、上款所指办公室成员将以定期委任或徵用制度执行有关职务,倘属技术——行政辅助人员,则按照本法令第八条第二部分的规定为之。 三、为各项的目的,办公室成员的职务由委任批示日期起视为开始,批示毋须经评政院核阅,但刊登澳门政府公报。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顾问,应从具担任有关职务之适当学士学位或特别资历之人士中聘请。* 五、副官由武装部队官员中招聘。 六、技术顾问,应从具担任有关职务之高等课程学历或特别知识之人士中聘请。* 七、私人秘书由具有适当学历或经证实具有专业经验担任该职务的人士中招聘。 * 已更改於 - 请查阅:第16/94/M号法令 第十七条 (章程) 一、总督及政务司办公室主任的薪俸相等於本地区公共行政领导职位而定的最高索引号码点数。 二、总督办公室主任得收取交际费,其金额为给予政务司交际费的四分之三,并获配给家务人员。 三、副秘书长薪俸相当於本地区行政当局公共机构领导职位最高索引点的92%。 四、副秘书长有权享用给予政务司的交际费的五分之二。 五、总督及政务司顾问的薪俸为给予办公室主任的索引点百分之九十。 六、总督副官及办公室技术顾问的薪俸为给予办公室主任索引点的百分之八十。 七、政务司办公室主任得收取给予政务司交际费三分二的金额。 八、倘属军事化人员时,得按照可施行的法律选择其本身职位的薪俸。 九、私人秘书的薪俸为公职行政人员索引点四百八十五。 十、办公室成员不得因超时工作而收取任何津贴或补薪。 十一、第八及十条一款e项所指行政技术辅助人员有权收取相等其薪酬百分之三十之津贴,但该项津贴不得与其任何超时津贴或补薪同时兼收。 十二、办公室成员有权乘坐行政级机位,但总督及政务司秘书及技术——行政人员则除外。 十三、凡未载明於本法令所有事宜,对办公室成员悉依澳门公职制度甚至需要时连同为外地聘用而订的法例办理。 第十八条 (职务的终止) 一、当总督或政务司职务处於终止情况时,有关办公室成员应维持工作直至有确实替代上述人员时为止。 二、按上款所预定的情况及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时,办公室成员有权收取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四款所订计算的补偿金,但行政技术辅助人员则除外。 三、当在随後的三个月内,有关人员被委任为办公室成员或在本地区行政当局内担任职务其薪俸相等或超过以前担任职务的薪俸时,上款所指的补偿金应予退回。 第四章 确实及过渡条文 第十九条 (过渡) 一、办公室人员应维持其现时法律——运作情况连同配合本法令载明事宜。 二、透过团体以外以合约、徵用或派驻制度执行职务的办公室成员,应维持现状直至该状况终止为止。 三、不具备第十六条所指定学历条件的现时技术顾问,有权收取相等於本地区行政当局机构高级技术组人员等级或对上一级的索引号码调整的点数 四、现时的打字缮录员,维持办公室职位直至其合约或其徵用期或派驻期满终止,该等人员适用本法令之规定;特别系第十七条十款之规定。 第二十条 (负担) 为执行本法令而引致的负担,将由本经济年度拨予澳门政府总督办公室的款项及其他任何由财政司为有关目的的拨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撤销) 撤销: a.八月三日第58/87/M号法令; b.十月二十六日第67/87/M号法令。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法令所作出的薪俸调整,由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生效,但私人秘书、行政技术辅助人员及打字缮录员则於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