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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89/M号法令,修订七月十八日第65/88/M号法令第廿三条条文(体育医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于将医生因领取本地区助学金攻读专业课程或实习而获得的知识予以运用系对本地区有利,而该课程或实习的期限、内容及资格均与在补充实习中所获得之培训相同。因此,认为适宜将七月十八日第65/88/M号法令所订培训等同的可能性扩大。 另一方面,又监于本地区体育活动发展的前景使到有需要创造条件,以鼓励在体育医学方面予以专业化的兴趣,因而把以技术分类为目的之医学专业领域范围扩大。 因此,有需要在专业实习之等同,以及把体育医学纳入补充实习范围方面,对第65/88/M号法令略为修改。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七月十八日第65/88/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修订如下: 第二十三条 (等同) 一、 二、 三、倘在上款所预料的由接受本地区助学金人士参与的实习且具有成绩评核者,经卫生司建议或预先获其同意,上款所指之等同,可无需期末考试而被认可。 四、按照第二及三款所获得的等级只在本地区有效。 第二条——七月十八日第65/88/M号法令附表之第三组修订如下: 第三组——一般训练期限——三至四年 麻醉学—— 口腔病学—— 物理治疗学(物理及复原医学)—— 核医学—— 眼科学—— 耳鼻喉病学—— 临床病理学—— 儿童精神病学—— 精神病学—— 放射学(放射诊断)—— 放射治疗学—— 体育医学——三十六个月。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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