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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89/M号法令,关於认可法律暨公共行政预科课程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二月二十七日第13/89/M号法令承认本地区开办之法律及公共行政课程。 其後,订定法律课程之运作及被承认条件之五月二十九日第86/89/M号训令第二条预料有某些有意供读该课程的人士。 因此有需要将东亚大学法律课程预科配合本地区中学教育之条件,中学教育之特色是有一年预科,为不同教育制度在语言、课程及学习年数方面作好准备。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法律及公共行政课程可设有一年预科,目的为使知识一元化及为有意供读此课程的学员作好专门准备。 第二条—— 一、预科合格学员在升上法律及公共课程一年级时,享有学历方面之优先。 二、预科尚可被承认为适当学历升读本地区开办之同类学术领域之其他高等课程。 第三条——为填补公职、职程晋阶及进行受政府当局参予所限制之专业活动,预科被承认为相等於十二年级学历。 第四条—— 一、根据以上各条办法对预科之承认,适用於一九八八、八九学年完成东亚大学法律及公共行政预科课程且成绩合格之学员。 二、在其余情况下,对预科之承认则视乎是否符合本法令生效起计算九十天内订出之有关学术、教学及课程条件而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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