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将市政机构人员纳入本地区公职人员法律制度,特别是关於由澳门平政院注记及核阅方面。 有意将对人员所作的行为合法性之预先审查普及至整个行政当局,但必须澄清若干以前情况,以免防碍市政机构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生效前由市政厅对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毋须由澳门平政院核阅及注记,特别是关於委任、编制外合约、散工、晋阶、晋升以及人员法律/职能情的变动等方面。 第二条——本法令由颁布後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