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74/89/M号法令,修改二月一日第7/86/M号法令第六六条条文(疹断及医疗辅助技术课程及护理课程之入学条件)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基於培训护理人员和诊断及医疗辅助技术人员的教育日益发展,因此,其课程有必要调整以便培育更合资格的、更加能干的专业人士,以应付其职业范围内所遇到种类繁多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修改该课程的入学资格,以便吸纳具有适合学历且能较佳的理解载於新课程内容的投考者。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二月一日第7/86/M号法令第六十六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六十六条 (入学资格) 一、学校举办的所有课程入学资格如下: a)基本课程,须具有第十二年级(第一课程)连同第十一年级的「A组——理科」或中学教育补充课程学历,该课程须包括物理及化学、自然科或生物学范围的科目; b)任何专科课程须具有基本课程学历; c)所有课程,须经体格检查,符合担任不同专业范围所要求,此项要求系根据卫生司所订定的医学体格要求。 二、所有基本课程被接纳的投考者必须接受一个两阶段的考试: a)一项包括基本卫生常识、生物学、物理及化学和关於卫生范围的态度与行为的知识测验; b)一项非甄别性的兴趣分析测验以便作为指引。 三、将可以设立一种入学资格补充形式给予未符合一款a项所要求学历,而最低具有第十一年级学历的投考者,以便弹性的保证吸纳入学。 四、上款的补充形式就是要就读包括教授a项二款的科目的预备班课程,而以葡语授课者必须修读广东话及以中文授课者必须修读葡语。 五、根据现行法规可以给予基本课程投考者助学金,如能毕业者须以服务年期补偿,而未能毕业者须偿还部分或全部助学金。 六、一般护理课程与诊断及医疗辅助技术课程的报名及注册的最高名额将由澳门总督每年的批示订定。 七、根据现行管制条例,就读该课程须缴付学费及报名费,及领取毕业证书须缴付手续费。

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