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连续颂布之法例,尤其是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具有圣若瑟教区中学专有小学师范课程学历,且属教育司编制的各中葡学校华语教学人员,在各阶段的晋升受到必须具备葡语推广课程各级学历所限制。 事实上,当该等教学人员进入教育司编制时,只要求具备葡语推广课程第一级学历,但该等法例之颁布,却引进了在有关职程晋升之限制,且压抑了他们之合理期望; 维护在中葡教育编制内若干教师之情况是完全公平的,同时,还须注意其所获得之权利及提供服务之时间; 亦须关注临时委任之华语教师之情况,该等教师在各中葡学校任职已有多年,但因圣若瑟教区中学举办之小学师范课程未被认可为教学之适当资格,故对进入编制内的职位造成障碍。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第八条四及五款之规定,不适用於截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前已纳入教育司编制内的中葡教育小学及预备小学华语教师。 第二条——一、具有圣若瑟中学师范课程学历以及完成行政当局於下学年度推行之学历补充课程,方视为具适当资格出任官立中葡教育预备小学及小学教学人员。 二、具有圣若瑟中学师范课程学历,视为具足够资格出任中葡教育预备小学及小学教学人员。 第三条——撤销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第八条三款及其附表所载说明。 第四条——本法令於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核准。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