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83/89/M号训令,核准历史档案室章程事宜--撤销五月十五日第75/82/M号训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宗旨) 通过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二六条二款和第五六条所指的历史档案室规则,附於本训令并成为其组成部份。 第二条 (撤销) 撤销五月十五日第75/85/M号训令。 第三条 (生效) 本训令自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生效时,随即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门
历史档案室规则
第一条 (范围) 本规则制定关於公众使用方面之历史档案室运作的条例。 第二条 (文献查阅) 一、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条件下,历史档案室现有文献的查阅原则上应在阅览室进行。 二、大型的地图和画册文献,应在历史档案室内适当地方查阅。 三、严禁外借。 第三条 (公共机关查阅) 其档案纳大历史档案室的公共机关,依法可借阅本身的档案,但要归还。 第四条 (辅助图书馆) 一、历史档案室设有一个辅助研究图书馆,其内有关於澳门历史、中国历史和葡萄牙人在东方及远东的历史的文献。 二、文献不得外借。 第五条 (修复和装订) 历史档案室设有一个修复和装订工场,负责现存毁坏文献的修复和装订。 第六条 (使用者) 一、历史档案室文献的使用者查阅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若为外国公民,则要出示所在国或澳门地区学术机构开具的证件,证明其道德和学术资历。 二、研究者不得: a) 在地图、图表、刻画、绘画或其他任何图画文献上画印; b) 使用圆规、不脱色的钢笔、纤维笔或其他任何可能损坏文献的工具; c)在文献上涂写; d)在工作枱以外查阅文献。 第七条* (文献的复制) 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档案文献可为研究用途而进行复制,但另有订定者除外。 二、复制是以影印、缩微、摄影或电子转录方式进行。 三、具商业用途的复制须预先签订合同。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第八条 (收费) 对证书和副件的收费,依民事登记局和立契署等机关制订的官方价目表进行。 第九条* (复制费) 影印、缩微胶卷、透明正片、相片或电子转录的复制价目载於本规则的附表。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第十条 (保安系统) 历史档案室的保安系统除适当的技术措施外,尚可配备人力看守服务。此服务可依历史档案室制订的规则和时间表,交由专业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阅览时间) 历史档案馆阅览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六时三十分; 星期六 ——下午一时至六时。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附件* 经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号训令核准之《历史档案馆规则》第九条所指之价目表 影印 规格 单价 A4黑白 1元 A3黑白 2元 A4彩色 2元 A3彩色 3元 缩微胶卷 规格 单价 全卷价 备注 16mm 2元 650元 最低收费:50元 35mm 2元 1,000元 最低收费:60元 透明正片 规格 单价 备注 35mm 50元 最低收费:200元 6cmx6cm 65 元 最低收费:200元 相片 规格 单价 12cmx17cm或以下 40元 20cmx30cm或以下 65元 25cmx25cm或以下 90元 电子转录 规格 单价 30M或以下图像 90元 3 0分钟或以下的录音/录像 200元 额外每30分钟的录音/录像 100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