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 通过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二六条二款和第五六条所指的历史档案室规则,附於本训令并成为其组成部份。 第二条 (撤销) 撤销五月十五日第75/85/M号训令。 第三条 (生效) 本训令自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生效时,随即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门
历史档案室规则
第一条
(范围)
本规则制定关於公众使用方面之历史档案室运作的条例。
第二条
(文献查阅)
一、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条件下,历史档案室现有文献的查阅原则上应在阅览室进行。
二、大型的地图和画册文献,应在历史档案室内适当地方查阅。
三、严禁外借。
第三条
(公共机关查阅)
其档案纳大历史档案室的公共机关,依法可借阅本身的档案,但要归还。
第四条
(辅助图书馆)
一、历史档案室设有一个辅助研究图书馆,其内有关於澳门历史、中国历史和葡萄牙人在东方及远东的历史的文献。
二、文献不得外借。
第五条
(修复和装订)
历史档案室设有一个修复和装订工场,负责现存毁坏文献的修复和装订。
第六条
(使用者)
一、历史档案室文献的使用者查阅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若为外国公民,则要出示所在国或澳门地区学术机构开具的证件,证明其道德和学术资历。
二、研究者不得:
a) 在地图、图表、刻画、绘画或其他任何图画文献上画印;
b) 使用圆规、不脱色的钢笔、纤维笔或其他任何可能损坏文献的工具;
c)在文献上涂写;
d)在工作枱以外查阅文献。
第七条*
(文献的复制)
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档案文献可为研究用途而进行复制,但另有订定者除外。
二、复制是以影印、缩微、摄影或电子转录方式进行。
三、具商业用途的复制须预先签订合同。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第八条
(收费)
对证书和副件的收费,依民事登记局和立契署等机关制订的官方价目表进行。
第九条*
(复制费)
影印、缩微胶卷、透明正片、相片或电子转录的复制价目载於本规则的附表。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第十条
(保安系统)
历史档案室的保安系统除适当的技术措施外,尚可配备人力看守服务。此服务可依历史档案室制订的规则和时间表,交由专业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阅览时间)
历史档案馆阅览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六时三十分;
星期六 ——下午一时至六时。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附件*
经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号训令核准之《历史档案馆规则》第九条所指之价目表
影印
规格
单价
A4黑白
1元
A3黑白
2元
A4彩色
2元
A3彩色
3元
缩微胶卷
规格
单价
全卷价
备注
16mm
2元
650元
最低收费:50元
35mm
2元
1,000元
最低收费:60元
透明正片
规格
单价
备注
35mm
50元
最低收费:200元
6cmx6cm
65 元
最低收费:200元
相片
规格
单价
12cmx17cm或以下
40元
20cmx30cm或以下
65元
25cmx25cm或以下
90元
电子转录
规格
单价
30M或以下图像
90元
3 0分钟或以下的录音/录像
200元
额外每30分钟的录音/录像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