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外交部与澳门政府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以便葡萄牙驻太平洋及印度洋地区之国家的大使馆设立文化部门; 为遵守该协议书有需要建立财政资源;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在一九八九年本地区总预算(OGT八九)支出部门内增设一项目如下: 第十二——OO章 一般开支 04-00-00-00 日常调动 04-04-00-00 向外 04-04-00-00-13 与外交部合作的协议书 第二条——按照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号法令第一条修改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一特别款项壹佰陆拾万元作为上条所设项目之用。 第三条——在本经济年度收入预算册编号13-01-00-00「历年帐目滚存」收入预算内增加壹佰陆拾万元。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