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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9/M号法令,修改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免费卫生护理)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继续使卫生系统制度化是政府在社会范畴内的目标,该系统逐渐透过提供全面、普及和免费的护理,以遵从世界卫生组织订定「在公元二千年全人类均可得到健康」的策略。 因此,在不影响正处於研究中的其他措施,该等措施是为了评估使免费卫生护理扩展至本地区所有居民之可能性,认为目前应对由年龄在六十五岁及以上人士组成的处於危险之组别承担该责任,并使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之执行范围伸延至该社会组别。 综上所述;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将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三条 (支付之情况) 一、 二、免费者如下: (A) ............ (B) ............ (C) 对处於危险之人士提供的护理,包括孕妇、临产妇 女、产妇、十岁和以下的小童、中小学学生以及年 龄在六十五岁和以上的人士; ............ 三、 四、 五、 第八条 (接受) 一、下列处於危险之组别,可在卫生司任何部门或机构接受卫生护理: (A) ............ (B) ............ (C) ............ (D) 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上之人士。 二、 第二条——本法令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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