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翻译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即时传译的特别难度,四月二十八日第35/84/M号法令第四条规定给予协助谘询会,及立法会会议工作的华务司翻译员之出席费,在现时来说已属偏低; 综上所述;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一、华务司的翻译员每次出席谘询会或立法会会议或其他进行即时传译的会议,有权收取相当於薪俸索引表一○○点百份之十五的出席费。 二、若会议超过四小时,上款所指翻译员在随後的每小时有权多收取薪俸索引一○○点百份之五的附加出席费。 三、为上款目的,超过三十分钟即作一小时计算。 第二条——实施本法例所引致的负担,由要求派出翻译员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撤销四月廿八日第35/84/M号法令第四条条文。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