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区法制的演变及发展是要求将澳门现行法例配合实况及现代社会的需要,根据关於澳门问题的《中葡联合声明》的规定,这项工作实为澳门葡萄牙政府的责任。 目前,除《民法典》外,澳门的主要结构性法规从根本上已不合时宜,故有需要将之修改或调整,使之符合最新的立法技术要求。为此,现建立一能灵活运作的机制,它除可展开法律研究外,尚可推动跨学科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不但可为法律草拟工作提供资料,尚可有助修改澳门法制各分支的法例。如有需要,这一机制尚可邀请法律专家及其他专家提供协助。 这一机制应与其他合格及具经验的实体和机构合作,以开展本身业务。 基於此,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b)项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一、立法事务办公室继续以项目组的形式运作,现改名为国际法事务办公室。*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0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工作为:* ﹙一﹚在国际法文书的磋商、签订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等阶段提供必要的法律技术辅助,尤其是在下列方面: i) 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承担义务的程序提供法律技术辅助; ii) 国际组织发出且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定、提议或指令的收集和研究,并就将之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内的工作作跟进,以及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机关制定法案的草案; iii) 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促进或确保其出席在法务领域内有关多边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重要事务及会议作准备工作; iv) 在参与上段所指的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务上,准备辅助资料; v) 促进、编制或统筹编制报告书,回答国际组织的问卷或回覆其要求提供有关法务范畴的其他资料,但以不影响其他机关的权限及与之互相协调为前提; vi) 对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文书的公布作跟进; vii) 向公共行政实体和部门提供有关国际法事宜的法律谘询; viii) 协调在国际法范畴内须开展的涉及多个领域的活动,尤其是在推广和公开谘询方面。 ﹙二﹚辅助有关国际及区际法律和司法协助的准备工作; ﹙三﹚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区所订立的法律协助协定的执行作协调,尤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欧洲联盟的法律协助协定; ﹙四﹚协助法例及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的资料库的设立; ﹙五﹚促进国际法及比较法文献中心的设立; ﹙六﹚协助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工作; ﹙七﹚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工作亦包括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部门配合,在法律草拟方面提供辅助,以及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0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将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请查阅:第10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4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30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4.法律现代化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两名副主任协助之,均由澳门总督藉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所需人员由主任建议可从其他部门派驻或徵调方式聘任,亦可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同方式,包工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方式聘任。** 5. 主任及副主任分别属司长及副司长级,均属定期委任。**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98/GM/90号批示 6.本批示第4条所指人员,是根据有关合同所订的条件获聘用。 7.法律现代化办公室由以下人士组成的谘询会协助,该会的主席为澳门总督:*** a)一名法官 ── 澳门法区法院院长; b)一名助理总检察长; c)一名澳门律师公会代表; d)司法事务室主任; e)一名东亚大学法律课程的代表; f)三名由澳门总督以批示任命的社会知名人士。 谘询会成员有权收取由澳门总督以批示订定的出席费。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62/GM/90号批示 8.法律现代化办公室的财务安排如下: a)法律现代化办公室的设备及运作支出由划拨司法事务室(GAJ)的款项支付; b)法律现代化办公室为开展工作的支出由登录於或将登录於《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PIDDA)》的款项支付。 9.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