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修订工务运输司在最高交通委员会两名代表的任命以配合於三月十三日第17/89/M号法令通过该司的新组织法所产生的有关附属组织单位主管的新任命。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在最高交通委员会的委员名单,於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六八五一号训令通过,并经九月二十四日第40/83/M号法令第一条修订之路政章程第一条b项所订定的最高交通委员会委员名单内,工务运输司两名职员委员之任命,分别改为该司之城市化办公室主任及运输厅主任。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
着颁布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