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64/89/M号法令,修改七月十一日第六二∕八八∕M号法令第二八条二款并增加第三款(监狱警卫之职程)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狱警转入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重组该职程编制职位标准,未能正确地预计有关前警卫长职程之职级,在职位及报酬方面的情况。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如以下,修改七月七日第62/88/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二款,并增订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 (服务时间) 一、 二、在不妨碍下款之规定,上条一款所指之名单,把为本修改对象之人员列入执行前规定所产生之职阶内。 三、警卫长在此职程工作多於十八年将列入 因计算狱警第四职级服务时间而产生之职阶内。 第二条——本法律文件於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生效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