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狱警转入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重组该职程编制职位标准,未能正确地预计有关前警卫长职程之职级,在职位及报酬方面的情况。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如以下,修改七月七日第62/88/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二款,并增订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 (服务时间) 一、 二、在不妨碍下款之规定,上条一款所指之名单,把为本修改对象之人员列入执行前规定所产生之职阶内。 三、警卫长在此职程工作多於十八年将列入 因计算狱警第四职级服务时间而产生之职阶内。 第二条——本法律文件於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生效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