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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9/M号法令,关於逐步取消高美士中学第五及第六年级,并改称为「高美士中学」--撤销九月六日第一二九∕八六∕M号训令第一条及第三条a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中葡学校於1989/90学年将增加学额,并顾及把高美士中葡学校之活动集中於中学教育之益处;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高美士中葡中学暨预备中学改称高美士中葡中学。 第二条—— (一)於1989/90学年,高美士中葡中学仅举办第六年级,而第五年级之注册将不予接受。 (二)由1990/91学年起.该校仅举办中学教育。 第三条—— 教育司保证学生在本地区其他教育机构就读中葡教育第五及第六年级,且不丧失其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四条—— 九月六日第38/86/M号法令第一条二款c项修订如下: 「c)高美士中葡中学。」 第五条—— 撤销九月六日第129/86/M号训令第一条及第三条a项。

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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