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号法令退休金及抚恤金之金额改为以索引号码计算,从而创造为协调公职内现行整个薪俸制度的基础条件。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15/85/M号法令规定,此等退休金及抚恤金款项,当在职人员薪金有调整时,随之作出检讨,此情从该日起执行,一如近期六月二十六日第4/89/M号法律为例,将索引乘数由澳门币二十四元改为二十六元。 预算本年度可动用作为在职人员的加薪及重新提高其价值金额约为相应总薪俸支出额百分之十三;因此将这项预算的计划扩展至非在职阶层是合理的,所以定给予所有退休金、抚恤金五个索引点的一般调高,而该等金额较在职人员现行最低薪酬为低时,另外多加五个索引点之特殊调高,但由索引号码100点构成之参考数,不得被超越。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条文: 第一条 一、按照六月二十六日第4/89/M号法律第二条规定,作出调整的退休金及抚恤金,对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退休目的之离职会员及其有资格继承人将订定的退休金及抚恤金,实施一项五个索引点之额外调整。 二、与本条第一款双重、包括在索引号码35至90之内的退休金及抚恤金亦获得五个索引点之补充调整。 第二条 在任何情况下,现调整的实施不能导致在订定退休金及抚恤金的日期时,对非在职会员或其合资格之继承人给予高于在职时相同薪酬之退休金或收取高于上述薪酬一半之抚恤金。 第三条 财政司负责采取措施列入可动用款项以确保由本法令所引致之负担有财政上的应付。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