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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9/M号法令,核准澳门参与组织东方葡萄牙学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在过渡期的政策范围内并依照联合声明的精神,考虑到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各市政厅在文化领域工作的加强,文娱团体的不断发展以及专职於在这些领域开展活动的东方基金会的成立,政府建议重整文化领域,重组进行文化活动的公共机构以重新制定其目标,并推动和参与设立具有不仅适应本澳新形势而且适应澳门未来的现实的章程和组织结构的新机构。 根据一九八九年施政方针制订的这个目的,设立了文化委员会并完成了为重组文化学会所需的研究,以加强该学会在制定和执行催生、推动、支持并加强澳门文化的文化政策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现时政府提出鼓励并参与成立一个私人性质的机构——东方葡萄牙学会,这是一个由澳门政府、东方基金会、葡萄牙语言文化学会以及其他有兴趣的公私机构组成的不牟利协会。 成立东方葡萄牙学会(IPOR),旨在以澳门为基点,保存并加强葡萄牙文化在印度洋和太平洋地区的影响以及在葡萄牙推广对东方文化的认识、联络并支持以葡萄牙文化为根基的社会,最终目的是加强葡萄牙与东方各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关系。 在其特殊活动范围内,葡萄牙东方学会还将以澳门为扩散点,促使葡萄牙和东方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在未来扩展至各族人民之间关系的各个领域。 如果葡萄牙语言文化是澳门特色的「基本元素」及其发展和屹立於印度洋和太平洋地区的重要工具,那麽,葡萄牙,澳门与东方各国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无疑同样是有关民族发展策略上的一个宝贵元素。 葡萄牙东方学会总部设在澳门,并可能在那些与葡国有历史关系的东方国家设立办事处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致力於使澳门成为加强葡萄牙文化在东方的影响的轴心以及发展东西关系的特别有利的地方。 总而言之,设立如此一个机构,象徵看在必要地确定本澳文化领域各机构之间的职能范围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的权力,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参与东方葡萄牙学会) 一、核准本地区透过本地区东方基金会、葡萄牙文化及语言学会(ICALP)以及其他有兴趣之公或私人/机构参与组织东方葡萄牙学会,以下称为IPOR。 二、代表本地区对所有关於IPOR的组成,包括有关组织契约的签署,系属总督之职权,并得将之转授。 第二条 (目的) 本地区参与IPOR之目的为: a)保存及推广葡萄牙语言及文化在东方的影晌,并推广认识东方文化,尤其是中国文化; b)提倡IPOR的活动与本地区所制订的文化政策配合。 第三条 (IPOR的章程) 一、IPOR的章程必须管制下列事项: a)目的及职能; b)机构及其职权、组织、担任职务任命方式以及运作规则; c)合夥人及其类别、权利与义务; d)财政及财产管理规则,包括帐目的组织及审议; e)人事制度的一般规则; f)机构的解散及清盘。 二、按照现行法例规定,IPOR将设有一管理机构及一监督机构。 三、章程得赋予创办会员在IPOR领导及管理方面若干指定的权力。 四、为上款之目的,凡签署组织契约之人士被视为创办会员。 第四条 (财源) 本地区以参与名义每年应向IPOR缴交之津贴金额及年会费,将经IPOR建议由总督以批示订定。该建议须事先提出,以便列入所指年度本地区总预算册内。 第五条 (人员) 一、属本地区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得以定期委任方式征用或派驻制度在IPOR担任职务。 二、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六十九条一款及八月十一日第86/84/M号法令第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由本地区向共和国招聘的人员,亦得在IPOR服务。 三、上款所指之招聘须经总督事先许可。 四、在订定本条一及工款所指人员的合约条件时,应顾及澳门公共行政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之一般制度。 五、按本条所指条件提供之服务时间,为一切效力起见,将被视为在原有机构提供服务时间。 六、在进入IPOR时,工作人员倘系某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人不因其职业活动的终止或暂停而拟维持者,得继续在该制度内,但在其薪酬内应扣除由于受益人身份应缴付之款项。 七、上款所指情况,IPOR将负起应给予雇主之有关负担。 八、按本条一及三款在IPOR提供服务的人员,将作出一加在澳门公共行政服务所规定的有关扣除。 第六条 (最後及暂行条文) 一、对IPOR组成所引致的行为,豁免所有税以及立契及登记费用。 二、IPOR组织的公契,将由公共财政之私人立契官缮写。 三、由IPOR组成之日起三年期内,澳门地区对策五条一及 三款所指之人员,倘在有关合约内有指明者,将确保提供备有家俬之屋宇。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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