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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9/M号法令,设立教授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在澳门教授及推广葡国语言文化,是本澳地区教育政策措施的一部份。这个政策需要在可行的范围内,加速发展,以期使现行的制度,获致更好成果,通过制定各项较佳的学习条件,以配合现在及将来的预期需求。 曾受过适当训练,专责教授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人数,显然不足应付各官立中葡教育机构、各私校及葡语推广各成人班的教学工作。 培训双语教育人才,使其任教於不同程度的葡语课程及将其纳入本地区人员编制内,这对於不断提高及改良教学质素的政策并保证该政策在将来的延续性都有决定性的价值。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後;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创立及目的) 一、创立葡语教师培训课程,以下简称FOPPLE,是为培训一批具备适当学历,且具有双语能力的人员,从事教授葡语的工作。 二、第一期FOPPLE计划,历时89/90及90/91两学年,其特定目的如下: a)通过培训具备适当学历之葡语教师担任教授初阶葡语,为教授葡语提供更佳条件; b)训练本地具双语能力的人员,以保障在各官校及中文私校内之初阶葡语教育工作。 第二条 (计划结构) 一、第一期FOPPLE计划为期两年。 二、第一年包括: a)一个为期一百课时之加强葡语课程,由教育司筹划; b)一个为期三季度的课程,在葡国里斯本文学院葡国语言及文化系上课。 三、第二年包括一个教学实习课程,为期一学年,在澳门上课,由教育司筹划。 第三条 (评核试) 当上条第二款b项所指之课程完结时,所有学员必须参加评核试。根据评核试结果,决定学员是否能参加教学实习。 第四条 (投考条考) 任何拥有下列条件之人仕均可报读第一期「FOPPLE」计划: a)中文学制第十一年班,另加葡语第三阶,或同等学历; b)葡文学制第十一年班,及有相当於九年班之中文程度; c)倘属非公职人员,必须具备能担任公职之一般条件; d)倘属公职人员,必须获得所属公职机构之上司批准。 第五条 (投考通知) 教育司每年会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公布接受投考人报名及截止日期。 第六条 (取录应考者数目) 取录应考者的最高名额,由澳督每年以批示订定。 第七条 (投考者的甄选) 一、报读第一期「FOPPLE」计划的投考者,须通过一个甄别试,用以评核其在写或讲方面的语言能力。 二、学员的甄选,由教育司所委任的一个典试委员会负责。 三、所有未被取录的、或自动弃权的应考者,倘若想重新报读该课程,必须通过另一个新的甄别试。 第八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被确认的权利如下: a)在适当时侯获通知课程的开办; b)参加FOPPLE计划的一切费用; c)在葡国就读时的医疗及药物补助; d)由一个在里斯本的组织提供所需协助; e)在FOPPLE计划进行期间,按照第十条规定,支取薪酬; f) 在教育司发出证书,证明其学历足以在本地区各学校担任教授初阶葡语。 二、根据上款b项,所有预料费用包括: a)来回澳门/里斯本的旅费; b)在葡国的住宿; c)参加FOPPLE计划在葡国的规定活动的交通费用。 第九条 (就读该课程之聘用制度) 一、非公职人员者,在就读该课程期间,以散位形式签定。 二、属公职人员者,在就读该课程期间,不影响其原职位,亦即参与课程期间,将被计算在服务年期内,并被视作在原机构任职一般,如学员在就读期间,其散位或人员编制以外合约届满,又若学员属澳门组织章程第六十九条一款所属情况,则一俟获得所须之批准後,将保证同样获得续约。 第十条 (薪酬) 一、所有属非公职之学员,按照第八条一款e项规定,将获支取定额薪酬如下: a)课程第一年所支取薪酬相当於二等助理技术员第一职阶; b)课程第二年,即实习期内,所支取薪酬相当於具备足够学历之中葡小学临时教师第一职阶。 二、属公职之学员,若现薪酬额高於上述之规定,则保留其原薪酬不变。 第十一条 (学员的义务) 一、学员的义务包括: a)参加在本澳由教育司所筹划之加强葡语课程; b)出席所有FOPPLE计划在葡所安排之一切活动; c)参加按第二条三款规定之教学实习课程; d)参加评核试并递交有关报告书,及在计划中各阶段内所包括之一切作业; e)实习期满後,在本地区公职机构内任教不少於四年。 二、因无合理原因而不履行一款a至d项义务,又或在评核试中未能取得合格者,则被取消资格。 三、不履行一款e项之规定者,须全数偿还一切费用,条件由教育司决定。 第十二条 (服务本地区) 一、所有学员完成FOPPLE计划後而取得合格者,将保证即时被聘用为葡语教师,职位相当於具所需学历之中葡临时小学教员。 二、在本地区服务时,是以散位或编制以外合同形式签定,而所有学员必须投考其最近一个的葡语教师公开试。 三、在私校提供服务,将由专有法例订定。 第十三条 (课程之计划、项目及评核方式) 课程之计划、项目及评核方式,是由执行该课程之负责人制定,并经由教育司通过,於刊登政府公报後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检讨) 监於FOPPLE计划属试验性质。本法令将按取得之经验,在1991/92学年前重新检讨。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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