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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9/M号法令,关於在澳门保安部队登记在案之三军部队後备及退休军人及其家属享有住院医疗及药物福利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共和国十一月六日第585/73号法令使共和国四月二十日第176/71号法令所通过之军官章程第十八条所预料由政府所负担之享受卫生福利的权利伸展至三军现役、後备及退役之长期编制军人; 监於管制委任本澳服务军人之共和国八月二十日第345/77号法令第十一条规定,以一般方式委任留澳之武装部队军人及其家属,仍得享受其职位应得及法律所赋予并由本地区政府负担之医疗及药物福利; 监於有非现役、後备及退役军人居於本地区,且部份服务本澳多年,但并无享受由本地区政府负担及与定期委任军人同等之医疗及药物福利; 承认将政府所负担之上述福利伸展至属以上情况的军人及其家属是公平的。 基於上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范围) 一、将其他以定期委任方式服务的军人所享有及由本地区政府负担之住院、医疗及药物福利伸展至在澳门保安司令部登记在案的非现役、後备及退役之三军军人及其家属。 二、载於三月十五日第25/86/M号法令第四条所指之受益人视为军人家属。 第二条 (权利之排除) 非因病而无限期休假及暂时停职者,以及已脱离工作之军人均不能享受上条所载之福利。 第三条 (负担) 本法令第一条所指因给予受益人福利而产生之负担,倘以自由选择方式为之,将由保安部队司令部支付,并按照以一般方式委任军人之同样方式办理及将负担登记在有关之开支表中。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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