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总部设在百慕达之“国卫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给予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之许可; 监於在澳门开设上述保险公司将可能对本地区有利,尤其使公众所获提供之服务得以多元化及改善质素,以及促进人寿保险市场之良性竞争;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审核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第十九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a项及h项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经济事务政务司行使八月十四日第135/89/M号训令第一条所授予之权限,并根据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命令: 独一条 一、根据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第三条之规定,许可“National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中文名称为“国卫保险有限公司”)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并按照保单上之一般条件经营人寿保险,该等保单将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根据第6/89/M号法令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核准。 二、根据上述法令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保险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经济事务政务司 薛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