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例之规定,市政议会本身有权分享直接税百分之三十收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第六十条,九月九日第21/87/M号法律第八七条,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七七条及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第一二九条)。 因此,必须从现行之一般开支总预算内,将相等於在一九八八年运作中上述税项超出徵收之百分三十部分拨款予有关项目,作为对该机构的支付。 存着可使用的资源;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按照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现行总预算一般开支表内,特开款项捌百零玖万捌千陆百捌拾贰元($ 8.098.682,00),作为对以下项目的拨款: 第一二章 共同开支 ○四?○一?○三?○○? 市政议会 ○四?○一?○三?○○?○二? 市政厅:分享直接税之收益(超出徵收)…八百零九万八 千六百八十二元 第二条——与上款所载之特开款项相应,按照上述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二条一款之规定,在开支预算中收益结存账项内扣除同等款额。 第三条——在本经济年度收益预算数码一三、○一、○○、 ○○之预料收益「其他资本收益——上一经济年度结存」中提高至八百零九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元。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