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五月二日第28/89/M号法令有着很大程度的革新,为此,在正确实施上需求某类的结构和动力。 又监於该法令第五○条所定期限虽然已经由五月十九日第41/89/M号法令展延,但为使该法令得以适当执行,可能仍不足够。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六月十九日第41/89/M号法令第一条之内文改为如下: 第一条——五月二日第28/89/M号法令第五十条所定期限延长一百二十天。 第二条——本法令即时生效。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