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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外经贸[2002]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 (1997年8月28日深贸字[1997]5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15号)的精神,我局于1992年初设立了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后改为深圳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几年来基金对缓解我市外贸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外贸远洋贸易的发展。但有少数使用基金的外贸企业,在申报使用基金时提供假合同材料,基金到位后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少数企业擅自挪用基金投向房地产开发或与出口无关的项目或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肆意拖欠借款,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款,长期恣意拖欠基金的企业不但败坏了企业本身的信誉,而且影响了我市基金的正常运作,严重违反我市基金的管理规定。 参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814号)中对违反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为保证我市基金的正常运作,严肃基金使用的纪律,加强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我局责成各逾期使用基金的企业务必在收到本通知30天内到我局计财处结缴全部欠款的本息。对于不按规定时限缴还欠款的企业,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将转发我市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使用基金的资格; 三、(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三、暂停受理该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申报(包括安排下达各项进出口计划配额、许可证、广交会摊位的安排),直至欠款企业缴还全部欠款本息为止;) 四、(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四、暂停或取消该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五、对逾期6个月不还清借款的企业,我局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诉诸法院,追究有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8月2日深外资[1998]41号)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利用外资统计》的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必须定期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企业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各级政府掌握利用外资整体情况,制定正确政策措施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稳步、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资统计工作,规范外资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强化统计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从1996年起,我市已开始实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向规定的外资统计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外资统计报表时,受表单位须在送表企业持有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市外经贸局、统计局注1(注1:此处原文为:市外资局、统计信息局)统一印制)上签收,对不按规定按时、定期报送报表,或《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中没有外资统计主管单位签收记录的,市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二、外资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外商投资企业要指定相应的内设机构,安排懂统计或财会业务的人员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三、有关外资统计报表填写要求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须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半年报);部分以企业名义向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和其他公司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其境外借款额加注册资本超过批准投资总额的,还须填报《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情况月报表》。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填报要求: 1.“外商实际投资”是指外方历年和当年实际认缴的注册资本的累计数,历年累计数包含报告期当年累计数,当年累计数要单列。同时要在国别栏中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地区)及投资金额。如果一个公司有两个以上股东,且不属一个国家(地区),应分别注明国别(地区)名并填列相应的投资金额数。 2.“中方实际投资”是指中方股东实际认缴注册资本之和。 3.本表中“企业境外借款”是指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金融机构、公司或股东借入的生产经营资金。该境外借款的数额加上注册资本超过批准的投资总额的,其超过部分填《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上报。 4.“企业境内借款”是指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向国内金融机构(含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 5.凡注册资本已全部认缴到位,并已向外资统计主管单位上报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的企业,该月报表可以每半年报一次。如企业有增加资金到位或有境内、境外借款发生,则要及时填报《投资情况月报表》。 6.此报表应于每月的28日(原规定是月后5日之内)之前报送到指定的汇总单位,报表报出后又到位的资金,结转到下月填报。 7.报表表头和表下面的补充资料,如企业代码(指打印在98年换发的批准证书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成立日期、地址、电话、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等,都要填写。 8.本报表的金额单位是“万元”和“万美元”,不可把财务报表上以“元”为单位的数字直接填到以“万元”、“万美元”为单位的指标栏;货币币种不一致时,要根据当时汇率折算。 9.外资统计的报表的各项数字都保留整数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填报要求: 1.本报表为半年报,每年报两次,即3月底以前报上年全年数,7月20日前报当年上半年数。 2.本表中“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不可等同,“负债总额”中不包含“资本负债额”。 3.本报表表头和表下面的补充材料、小数保留位数、金额单位等的填写要求与上一条的“7、8、9”相同。 四、报表报送渠道注2(注2:此条原文为:四、报表报送渠道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按下列渠道报送: 注册地在宝安区、龙岗区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统计报表报所在镇经发办,由两区逐级汇总报市外资局。 注册地址在保税区、南油开发区、蛇口工业区、科技工业园、华侨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分别报上述单位,由其汇总上报市外资局。特区内上述区域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区属企业参与投资的,其报表报区外资统计部门汇总上报;属于集团公司参与投资的,其报表报集团公司汇总上报;其余的外商投资企业,暂直接报市外资局。)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按企业注册地报所在区或镇经发办,由其逐级汇总报市外经贸局。 注册地址在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分别报上述单位,由其汇总上报市外经贸局。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的通知 (1998年7月30日深贸字[1998]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帮助我市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逐步形成深圳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市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1998]119号)中提出,要组织我市有产品优势和开拓实力的大型企业,分别在北美、南美、非洲、西欧、独联体和澳洲等热点市场设立深圳产品贸易中心。为落实市政府这一重要决策,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进行研究。凡符合承办条件,有兴趣参与此项工作的企业均可向我局提出申请。(此句删除)注1(注1:此句原文为:首批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20日。有关业务的咨询电话为:2104325。)
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
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是深圳在新形势下增创新优势,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我们在初步调研,并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发展驻外中心企业,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提出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 (一)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应该遵循“政府扶持、企业承办、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 (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1.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目标; 2.海外贸易中心承办企业的基本条件; 3.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4.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三)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将主要依托现有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驻外企业建立,符合条件的驻外企业或其境内投资单位可以提出承办申请。政府主管部门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经筛选确定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经定点的驻外企业可以加挂“深圳贸易中心”牌子,享受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优惠政策,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能和义务。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8家大型企业集团以及我市“外贸出口创汇大户”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且近期已有计划到境外投资设点的,也可提出承办申请。 (四)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集中营销深圳产品,帮助深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其产品和服务打入海外市场,努力提高深圳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整体形象和知名度。深圳的各类生产企业、外贸公司经申请均可成为“深圳贸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享受“贸易中心”提供的各类有偿和无偿服务,或与之建立代理经销关系。 (五)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市场特点,采取不同的组建模式。如在欧美等商品经济较成熟的市场,可采取与当地经销商合作经营的方式,打入当地主流社会的营销网络;在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则可采取独资经营,直接设点经销等方式。 (六)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形成深圳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 二、海外贸易中心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建立的驻外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具备懂经营、善管理、外语水平好的经营管理人才; (二)已设立或拟设立的驻外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0万美元;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展销厅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在当地市场已建立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客户关系; (五)境内投资单位具备一个以上“拳头产品”通过该驻外企业外销; (六)境内投资单位为驻外企业在深圳建立有相应的基地公司与之配合; (七)境内投资单位为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8家企业集团或外贸“出口创汇大户”。 三、海外贸易中心的主要功能 海外贸易中心除了经营一般的贸易业务外,还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宣传和推广深圳产品和服务,协助我市企业将其产品和服务打进当地市场; (二)为深圳现代化建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设备; (三)为深圳企业到当地投资开展项目可行性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 (四)组织深圳企业参加在当地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五)利用当地港口地区的分拨中心,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直接分销服务; (六)代理、经销深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产品; (七)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保税存仓的设施; (八)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常年展销场地; (九)为深圳企业外派人员提供办公、住宿条件; (十)为深圳企业在当地提供报关、保险、运输、结汇、结算、法律等代理业务; (十一)为深圳企业开展市场调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当地企业与深圳企业开展互访、考察与交流活动。 四、海外贸易中心的协调管理 (一)海外贸易中心的日常运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但须发挥市主管部门对“中心”统一规定的各项功能。 (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向部分重点地区的海外贸易中心派驻一名贸易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外经贸联络活动,协助贸易中心组织贸易促销活动和市场调研工作。 (三)成立深圳市海外贸易中心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得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注2(注2:此处原文为:设在市贸发局外经处(深圳市贸发局承担的涉及该文件中的工作职能已划归到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海外贸易中心的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贸易中心业务开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估,凡运作正常,能较好地发挥各项规定功能的贸易中心,可按时拨给年度贴息资金,并享受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情况较差,不能正常发挥规定功能的贸易中心,暂停拨给年度贴息资金,直至取消承办资格。 五、海外贸易中心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一)每家贸易中心按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考虑,由银行提供贷款,政府提供三年贴息,贴息额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 (二)经营情况好的贸易中心可优先申请使用我市外贸发展基金。 (三)贸易中心的国内基地公司可优先申请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指标。 (四)贸易中心人员进出境手续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办法予以简化,主要业务骨干可带家属一同出境工作。 (五)贸易中心可率先实行属地化经营管理,外派人员工资可比照当地同等水平确定。派驻艰苦地区人员实行高额奖励工资。 (六)贸易中心经营者可在本中心持股经营,持股比例随中心效益递增。 (七)贸易中心5年内免上缴利润,留作中心扩大发展。 (八)贸易中心可承办市政府组织在当地举办的深圳产品展销会和招商洽谈会。 (九)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贸易中心可组织深圳企业到境外考察和参加各类经贸交流活动。 (十)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助组织本市企业与贸易中心建立联系,推行代理制。 六、首批海外贸易中心的选址 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非洲、北美和南美地区建立首批三个深圳贸易中心条件比较成熟。 (一)北美地区是我驻外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也是除港台市场外,我市第三大贸易伙伴。既是传统市场,又有较大的拓展潜力。北美地区深圳贸易中心拟设在美国或加拿大。 (二)非洲是我市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的重点地区,也是外经贸部和广东省鼓励拓展的重点市场。我市去年与非洲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已达300多家,与南美地区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也有近400家。许多企业都对开拓非洲、南美市场表现出浓厚兴趣。但由于这两个地区贸易环境条件相对较差,贸易利润高,风险也大,迫切需要设立贸易中心帮助深圳企业将产品顺利打入非洲、南美市场。非洲地区深圳贸易中心拟设在南非,南美地区贸易中心拟设在巴西或秘鲁。 第二批建立海外贸易中心的地区初步计划选择在西欧、独联体和澳洲。 七、首批海外贸易中心筹建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98年5—7月):调研阶段。研究拟定筹建方案和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阶段(98年8月):筛选阶段。公布方案,选择确定首批三个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落实贴息贷款资金。 第三阶段(98年9—11月):组建阶段。各承办单位选派人员,租赁装修场地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98年11月—99年3月):开业阶段。南非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8年11月中旬举办南非深圳产品展销会期间开业;北美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8年12月中旬开业;南美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9年3月开业。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深贸外经[1999]17号)
各区外经贸部门注(注:此处原文为:各区贸(经)发局)、市直属各有关企业:
最近,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办发,[1999]17号文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韵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把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并给予了多方面的鼓励、优惠政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在行业选择上,以轻工、纺织、家电、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投资方式应以实物投入、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主;地区选择上应选择在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且与我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 国家将于近期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一批有条件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和南美地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我市也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动我市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各项鼓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中的各项鼓励政策(见附件),积极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努力开拓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为我市外贸出口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单位在研究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时,要用足用好政策,及时反馈好的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发现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外经处联系。 附件
国家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实行的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一)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办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二)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并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 (三)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四)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需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对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一)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三)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4日深外资[1999]107号)
各区外经贸部门、计划统计局,保税区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市属一类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外资在我市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外资统计是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真实的外资统计数字,是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正确把握利用外资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已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调整为利用外经贸部门的资料进行综合”。1998年10月,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798号),省外经贸委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8月也两次就加强外资统计工作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对外资统计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特别是对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计算机配备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为外资统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适应新时期外资统计工作的需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外资统计工作文件的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对外资统计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外资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建立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外资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网络。各区外经贸部门、镇(街道办)经发办负责本辖区的外资统计工作,收集、汇总单位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统计报表以及来料加工利用外资报表,逐级上报市外经贸局,抄报同级统计局,依法行使外资统计监督职能。 二、各级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按照省外经贸委粤外经贸资管字[1998]074号、[1999]035号文的要求,各区外经贸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一名兼职统计员,镇经发办(街道办)配备一名专职统计员;上述各部门还应配备一台电脑和MODEN,专门用于外资统计和与上级主管部门“点对点”连接,实现全市外资统计网络化管理。 三、企业报送报表渠道。 (一)除本条(二)、(三)、(四)所列情况外,无论中方股东隶属哪一级、无论哪一级审批、无论什么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均报所在区或镇(街道办)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具体由各区外经贸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规定)。 市属一类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向企业住所地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上报。 (二)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报所在保税区管理局和高新办、大工业区管委会,由其汇总后报市外经贸局,抄报所在地区外经贸部门。 (三)蛇口工业区、南油开发区和华侨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由南山区外经贸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四)上市中外股份公司和发行B股的股份公司,内资企业向国外公司转让股权不足25%的,其外资报表由公司直接报市外经贸局。 (五)市属一类企业及其控股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利用国外商业贷款、政府贷款兴建的项目,由市属一类企业填写《利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直接报市外经贸局。 四、实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每个企业发一本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局印制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企业报送报表时,由受表单位在《登记手册》上签收盖章。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年审时,应出示《登记手册》检查。 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有关部门应责令企业到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补报统计报表,接受处罚后,方予受理有关业务申报。 五、严格依法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有对外发行股票、债券和对外借款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向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填报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的,由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企业有权拒报。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注:现文件中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原文分别为市外资局、市统计信息局,各区外经贸部门原文为各区经发(经贸)局,市大工业区原文为龙岗大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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