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限为两年,租期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4月16日。房屋费为年租金人民币3万元。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交齐一年的租金。次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的年租金,如租聘到期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出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取暖费等都由乙方承担。 现在第一年的房租到期了,人不回来,屋里还有东西。乙方就说他还租,但现在回不来。屋里有很多的东西,我还不能往外出租。请律师和朋友们帮忙。。。。 谢谢你门
房租期限已满,他不享有使用权了,你有权将房屋租赁给别人。
2011-04-26 20:51:25
到人民法院起诉
2011-04-27 09: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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