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房子,买的是粮站对外买的房子,他们给我开的票,是粮站快计给开的,用的是粮站的公章,票上写的是购房款,可是他们粮站的站长被检察院的给带去了,请问我们的票受不法律保护。但是他们房子还没有盖,请问我可不可以给粮站快计要钱,快计讲钱被他们挪用了,我们现什么也没有只有票,他们会不会不给钱,请问有没有好办法,请问我可不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我是不是可以起诉粮站。谢谢
1、粮站不是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合同无效,可依法索要购房款。 2、不能向会计要购房款,会计是职务行为。
2009-07-29 12:10:04
对方有违约行为,你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
2009-07-29 08:56:26
粮站出售房屋并能开具发票,双方已构成房屋买卖关系。粮站的领导人员的更替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双方是预售商品房买卖,而房屋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建造,那么对方违约,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09-07-29 07:29:35
已答过。
2009-07-29 1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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