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在银行雇佣下进行拆卸固体天桥的作业中,固体天桥超重致使吊车后翻砸伤一路人和切割工人一名,至今仍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0年10月28日银行雇佣吊车进行切割吊卸的作业,并在施工之初说明被吊物体的重量,吊车司机在银行人员提供的被吊物体重量后进行作业,切割完毕后,由于固体天桥严重超重导致吊车后翻,施工方银行在施工之初没有提供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在场地周围的人员清理方面准备不足,导致在事故发生后砸伤一路人,同时作业的切割人员也被固体天桥带下砸成重伤。吊车作为肇事车辆一直被技术监督局扣留两个多月,扣留其间无法提供正规的扣留手续。现在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要追究吊车司机的刑事责任,经过做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没有超过50万,我想咨询下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的情况下,追究司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在吊车司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吊车车主要承担怎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