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1998年支援边疆,单位分给一套政策奖励性住房,产权在单位,我们只有一个公房租赁合同(就是使用权),但合同内未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只有单位和父亲的双方签字,说是可以一直让我们住下去。.如果若干年后父母不在了,请问: 1.这份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2 单位会不会不允许子女继承而收回房屋? 3.如果子女继承使用权了,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单位是否有义务重新翻盖或给予补偿? 4.如果子女想把产权买下来,房款是否按分房当年的标准计算? 5.这种产权购买,哪些代理机构能协助办理手续? 谢谢!!!
如果只有父母在租房内居住,因承租人死亡的,该租赁合同终止。如果当时承租时还有未成年人子女一起居住的,并且在父母死亡时仍居住在该承租房的,租赁合同不因父母的死亡而终止,实际居住人仍有继续承租居住的权利。
2011-04-27 13:06:33
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承租公房的承租人的变更或购买手续的。公房没有购买为个人财产之前是不能继承的。
2011-04-27 22:06:10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2011-04-27 23:33:56
你好! 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承租公房的承租人的变更或购买手续的。公房没有购买为个人财产之前是不能继承的。
2011-04-28 17:26:50
你好!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可以继承租!公房没有买下之前,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购买公房直接与产权单位协商去!
2011-04-30 13: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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