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离婚了,我们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协议女儿由他抚养,儿子由我抚养,我们不付给对方抚养费,但是都有看望自己孩子的权利,但是现在他结婚了,当我提出要看望女儿的时候,他多次搪塞,搪塞不过了,就说是基于对女儿的成长,让女儿不叫我妈妈,叫我阿姨,我难以接受,自己生的女儿为什么不能叫自己妈妈?就算离婚了,我始终是女儿的妈妈!! 请问,我能向法院争取我做母亲的权利吗?我现在很想夺回女儿的抚养权,我该怎么办呢???
任何人无权剥夺你做母亲的权利,你是孩子的第一顺序抚养人,在你在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和你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你有权起诉解决,法律依据是《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011-04-27 16: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