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暑假单位送我出去培训,前提是要我他们幼儿园工作,就签了一个一年的合同,2010年单位和我签了一个3年的合同,但是教育局规定,合同是一年一签,在这份3年的合同里面没有写明如果合同期未满就要赔钱,但是那张2009年的合同里就写明要赔钱,请问我合同期未满要赔钱吗?
该协议的约定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有权随时离职的权利,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不需经过单位的同意,也无需赔偿,所以单位的要求是违法的,你有权拒绝赔偿任何费用。
2011-04-27 21: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