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六十年代下放,单位留下一处房屋,让老人叶落归根时使用。八十年代老人离休回来居住至今。九十年代房改时老人户口不在京,女儿让借女婿名字购买,购买的合同及所有手续都在老人手里,去年5月老人户口回京,想将产权转回自己名下,女儿便一直催促女婿办理手续,女婿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今年春节后突然变脸说,这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拒绝返还。女儿很着急,但一人也无法办理返还手续。 在去年商谈办理返还期间,女婿还瞒着女儿,欺骗房屋交易所,进行了一次恶意房产转移,后经通过法院追回。 现老人想起诉,要求返还房屋。 希望聘请能主持正义,比较了解90年代房改时期特殊历史背景的有经验的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具体需要怎么做,和大约费用回复到邮箱里,以便进一步联系,开展这个工作。 邮箱:zhongkui88888@163.com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起诉委托律师办理,建议先搜集相关的证明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一下,也好确定下一步的具体工作。 还有疑问请拨打13466679878咨询 或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4-28 13:56:00
你好! 你好! 根据你说的情况,有一下几点, 1、本案的关键点就是此房为房改房,关于房改房有其特殊的身份属性和工龄等特殊的条件,因此女婿是无权购买的,即使经老人同意女婿购买的行为购买也属于女婿的垫资行为,因为房改房中老人的工龄等条件占主要因素,所以房屋产权还应当属于老人的。 2、既然房屋产权是属于老人的,那么老人有权要求过户。 3、关于你说的“女婿还瞒着女儿,欺骗房屋交易所,进行了一次恶意房产转移,后经通过法院追回。”这件事情对本案是是否有影响需要看一下此案的判决等资料。 4、建议你电话咨询,或者直接携带材料到律师所咨询。 北京资深律师团队 郭军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269016316
2011-04-28 16:26:09
我国房屋采登记公示制度,也就是说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但是有几种情况可以做变更,一是共有的情况下,另外就是存在约定。此案中你方可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情况,或寻找当年办理房屋买卖时单位的相关人员予以证明。可以通过诉讼对房产进行确权。
2011-04-28 19:38:36
房屋是以登記为证,房改时以其女婿的名义买下,也就是登记在女婿的名下,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是他的女婿,起诉返还房屋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房改时,是老人实际出资的证据还在,可以主张返还购房款。房屋归女儿女婿夫妻共有。
2011-05-01 15:23:01
一、房屋产权还应当属于老人。因房改房有其特殊的身份属性和工龄等特殊的条件,老人的工龄等条件占主要因素,其女婿是无权购买的。 二、老人有权要求过户。 三、老人应与其女婿协商,协商不成,以女婿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屋。
2011-05-02 12: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