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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居民如何购买农村已承包的荒山及房屋??

咨询者 : fa221415 - 山东     时间 : 2011-04-29 09:26:12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城市户口,想购买一农民承包的荒山及房屋,此荒山承包年限还有40年,有5亩,在这5亩地上,此农民朋友建有5间平房及一个院子,是1999年建的,2001年,国土局称此房不合法,起诉到法院,法院呢罚了这个农民朋友1万多块钱,延期执行,此事已若干年,房屋还一直住着。我想购买这个朋友的荒山及房子,父母退休后去住。请问有何风险?(我知道城里人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况且此处房屋还不算合法的宅基地)如何办理交接?(是和这位朋友签合同还是和村里变更合同)?另外还有什么好办法将风险降到最低?谢谢! QQ:112146180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纪道生   [湖南]    13874652128

你是城镇居民,法律不允许你到农村集体土地上购地建房。

2011-04-29 09:08:3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有权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只是出卖人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11-04-29 1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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