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秋买了一处住房,当时是熟人就没有签协议,他把他的房产证给了我,有中间人证人,当时房款就付清了。2008年由于房屋年久失修我就把房子扒了,现在是一块空地。我看房子都没有了就没找他更名房产证,2008年11月我办了一个农民住宅土地使用证。事过三年多了,2011年4月他看这块土地增值了,起诉到法院想往回要,还说这房是他父亲的,他偷着卖的,可是房产证上是他的名。请问他能要回去吗?
你们的买卖协议是依法成立,你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1-04-29 14: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