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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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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财产纠纷?

咨询者 : fa221967 - 河南     时间 : 2011-04-30 09:32:12    状态 : 已解决



你好,哥哥去年跑到外地接工程八月份后欠下一百多万,还遇到了第二个女人,这些都是去外地之前家人给他算卦算到的,现也都实现了.但大嫂现在逼哥哥离婚并要全部家产,否则就找来哥哥所有债主逼哥哥要钱,还跟那个女人断了,哥哥好像陷入爱情无法自拔,他俩那时还想殉情呢,我们很担心哥哥,他们有俩孩子,大嫂离婚只想要大的,但大孩子想跟我哥,哥哥 本想今年春节债差不多还完,但大嫂每天逼她,曾两次拿刀砍我大哥,还好看在椅子上,这样下去我哥会疯的,我哥其实可以拿房子抵债,但他觉得房子是他白手起家的标志,是他的荣耀,像我哥这样他家都是他一人闯出来的,大嫂只会天天打麻将要不看电影,锅都不刷,我们对她这不太满意,他俩离婚我们担心哥哥什么都没了,他的家产也要给大嫂了,到底怎么办呢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财产、孩子问题有争议的,应诉讼离婚,婚后财产应分割,孩子抚养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判决归属,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优先归母亲抚养,十周岁以上孩子还得征求孩子意见

2011-04-30 09:38:3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大嫂无权索要全部的财产,法律没有规定你大哥有外遇的你大嫂有权要全部财产的,所以你不要担心,即使离婚了,你大哥也有权获得一半财产的权利,你大哥的个人财产属于他个人的。

2011-04-30 09:59:17

严亨春   [四川]    13547251888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2011-04-30 20:35:46

丁光华   [河南]    13137357799

他们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2011-04-30 2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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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法院解决。详情可以联系我

2011-05-02 08: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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