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个问题,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我是辽宁营口的,2008年在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期房90平一套,合同规定2009年6月31日交房,如逾期交房,将交违约金2/10000按日交付,当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入户时止,已经逾期交房一年零17天,当我要求其履行合同时对方拒绝交违约金,因此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我方胜诉,要求房产开发公司给予赔偿。但是该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从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现在的问题是我还没有办理进户手续,在此期间我到该房产公司要求进户,对方不允许我进户,并说此次上述如果败诉的话,他们将违约收房,就是把已经卖给我的房子按违约的方式收回去。这房子我已经在房产的相关部门办理了维修资金的交付,契税的交付,在这种情况下,我想知道我本人是不是此房产权的所有人,该开发商有没有权利以违约的方式收回房屋?此房按照我当时买的价格已经增值了1000多每坪。我作为一名普通百姓请魏律师能够给予解答给予帮助,谢谢。
1、对方存在违约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对方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你对于该房屋已经依法办理了产权手续,该房屋的物权是属于你的,任何人物权剥夺,开发商无权收回该房屋。放心吧,没有问题的!
2011-04-30 1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