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家的房屋租赁纠纷,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意见。 我家的房子于2010年4月9日出租给其他人,合同签订了3年,每月租金500元。 由于物价上涨,我于2011年4月9日电话与租客协商调整房屋租金,遭到对方拒绝。 后来对方要求我买下他们安装的电热水器,并支付给他们搬家费用才同意搬走,由于我知道自己违约在先,以上条件我都同意了。 并答应在他们找到新的房屋前,现在的房子继续让他们住,并且不收取他们的房租,表示我对违约责任的补偿。 但是对方到2011年4月29日都没有给我答复,我应该怎么办?不能说为了补偿违约责任让他们一直免费住去。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你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04-30 1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