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5号进入一家化妆品店做销售人员 2010年3月3号被调到公司做区域经理 2010年5月调到加盟部做加盟经理 2011年1月25日上交辞职报告 2011年3月17号正式离开公司 在岗期间公司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交劳动保险 还无辜扣除工资 拖欠工资 至今还有3月份的工资没发 还有上交押金的行为 每天加班并没有加班费 节假日不休(除过年休假)并没有按劳动法给予双倍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 我要申请仲裁 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都有哪些 目前我所有的证据有 (营业执照复印件 押金收据 公司每天的销量 部分加盟店面的账单明细 还有每天发的工作日志 还有会员资料图片)麻烦您看一下这些证据里面是不是还少着什么或者哪些是多余的
公司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下列赔偿: 1、公司应该依法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你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你有权要求公司返还你交的押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1-04-30 11: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