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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事宜?

咨询者 : fa222026 - 湖北     时间 : 2011-05-01 16:22:53    状态 : 已解决



今年3月25号晚8点,我哥帮工的一小工人17岁,无驾照,骑着哥哥的踏板车(小型摩托车)外出,车上载着嫂子和小侄女,在路口处有一辆收班的公交车飞速拐弯,撞过来,3人皆受伤。当时小侄女内脏轻伤,嫂子颅内出血,胸骨断裂。小工人左手摔断,肾破裂。经一个月的诊治,目前,3人病情皆已稳定。小侄女出院,嫂子脸未消肿,还在化瘀,小工人肾暂时保住,再做接手手术。 请问,这赔偿问题,该如何着手。 鸣谢各位懂行的大师。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1、宜报警,由交警认定责任,再处理赔偿事宜。
2、属于不同的案件,如几方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可在一案中解决。 小工是你哥的小工,又是经你哥家同意做的事,受的伤,你哥也需要对其进行赔付,但因其本身也有过错,你哥哥可少赔些。

2011-04-30 12:12:44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小侄女有权到法院起诉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11-04-30 12:52:07

张向锋   [上海]    159219395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费用计算,需要向受害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才能算出。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2011-04-30 1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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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交警依法划分责任,然后依法要求赔偿。

2011-05-01 16:46:06

杨诗炳   [湖北]    13697334238

1、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未赔偿到位部分根据交通事故双方各自过错比例承担。2、你方3人应作为原告起诉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3、如果小工是受你哥的派遣外出,有权要求你哥赔偿其最终未获赔偿到位的损失。

2011-05-03 1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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