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4年到现在(06年的时候有辞职过三个月)到现在一直在一家民企上班,该公司并没有按规定的节假日安排我们休息,也没有安排补休之类的事情,其中休息日的工资也是按平时的工资计算,加班的也没有按规定给我们相应规定给我们加班工资,算下来平均每年上班的天数都有300天以上;而且这7年来一直没有给我购买5险(只买了工作和大病两险),还有就是合同方面,我在这里上班几年,合同都是每年签固定期的合同,没有按规定改签无固定期合同,而且2011年1月1日到现在都没有跟我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这种情况我的权益是不是受到了侵犯?我该如何维权?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具体该怎么做?
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下列赔偿: 1、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你有权要求单位依法为你补缴社会保险,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1-05-01 1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