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农村自建房,建房审批表是98年提交2000年批复的,我们村审批的面积是按户统一的,不是以家庭人口多少来定面积的,2001年离婚,离婚时房子还没造住在过渡房里面,离婚协议明确农村自建房由甲方出资建造归甲方,女儿由乙方抚养,甲方支付抚养费,现在女儿已成年,她以建房审批表上有她的名字为由要求分割一部分房子并分户,请问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建房审批表上有她的名字不代表房屋的产权属于她的,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实际出资人属于你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的要求是违法的。
2011-05-01 10: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