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让别人小孩用刀子划伤眼上角眉毛到下面,没伤到眼睛缝了9针,现在拆线了,我们希望划伤孩子的家长带我们孩子去大医院做个检查怕影响孩子以后视力,原来就医是在一个小门诊看的。对方不愿意去。后来学校说赔3百元算了,我们希望去大医院用机器做个检查好放心毕竟是脸上的伤怕影响孩子一生。在此事中对方态度一直不是很好,学校也不怎么关心此事
幼儿园应该保证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幼儿园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对方孩子的家长承担一半的责任,还应该赔偿孩子的精神损失和美容的费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11-05-01 11: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