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由于能力与工资不成正比,工资低于同行业同等水平的标准,要求加薪,公司打着金融危机的借口,因此造到上司的拒绝,上司也因为顺水推舟不再留人,气愤之余,就离职了,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是不是不应该要求加薪?
你单方加薪须经对方同意,否则无法律依据。
2009-08-03 11:06:10
要求没有理由。
2009-08-03 11:48:43
工资应按约定,没有约定,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工人工资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009-08-03 11:05:14
首先工资是不能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的; 再次,加薪应与公司协商要求加薪; 最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2009-08-03 11: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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