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我家要在原来的房屋上加盖二层,遂将此工程承包给魏某,后魏某又转包给王某施工,十一月八日,王某所雇用的工人郭某在抹灰时不慎从架子板上摔下来,造成左股骨粗隆下骨折。今年一月5日,因王某拒绝负担郭某的医疗费和各项损失,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将我追加为被告。请问,本人作为本案的被告,是否应负相应责任?.
因魏某无资质,你家需要负担责任。
对于受害人,你家魏某家是连带责任,对于你家与魏某之间,则视过错大小,不能确定过错大小的,一般一半。
2011-05-03 08:25:52
你把工程承包出去,你们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你是定做人,承包的人属于定做人,工人受伤应该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你没有赔偿的义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05-02 08: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