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外企工作的设计人员,由于一年一度的工资涨幅问题引起的大家的争议,公司领导解释说特例,我们比较气愤,在没有人组织的情况下,大家歇息了一天(各自请假),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前提下,公司要处理带头人员,可是因为没有真正的带头人员,公司就随便找了一个,要扣除组长津贴,并且还要履行组长义务,请问这么处理合法吗
你们有权依法维权,其行为是正当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公司无权据此扣除你们的劳动报酬,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1-05-02 11: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