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家那边,有外地的商人通过当地政府出面,去动员农民把良田租给商人三十年(地方干部带着外地商人,拿着合同书到每家每户去签名按手印,“注:手印跟签名是按在单独的一张空白纸上的”商家也当面去付了第一年的租金+第三十年的压金。) 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注:当地在家的农民很多都是文肓的。我现在单方面提出解除该合约,退款给商家,是否要赔偿对方违约金呢? “注:目前还有一部份村民没有签名按手印,”那些签名按手印收定金的村民跟商家的合约是否己经生效了。“他们那种做法实在太过份了,忽悠不懂法在家留守年老的村民,把本属于下一代土地经营权廉价出卖了三十年,三十年的租赁价格是不变的。”
土地的出租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该租赁协议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你有权解除该合同,无需赔偿任何违约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05-02 11: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