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朋友于2011年4月29日在婺源出差时,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左手上臂骨折,断了两根骨头,需要手术,腰部断了三根肋骨,需要静养三个月。另外,伤者的父母也都抛下工作,前去照顾。 因为婺源中医院的骨科只有一个医生,所以,我们要求转到南昌,公司不同意,只能转到九江分公司那边(我朋友属于九江分公司景德镇办事处的业务员)。转到九江那边的第三人民医院,骨科也不是专科。但是,我们没得选。 我要咨询一下,我们可以要求哪些赔偿??什么时候跟公司索要赔偿???
你的情况属于七级伤残,可以获得下列赔偿,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1-05-02 17:56:39
如有工伤险,转院医院出具证明并征求社保的意见,社保同意就行。
应在出事后一年内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
还是需要做伤残鉴定,因为赔偿金额与伤残等级有关。
2011-05-02 16: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