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有一套单位分的房子,已交钱买下,当时产权证正在申办中。期间我由于工作调动,离开了原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我丈夫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把我名下的房子交给单位的协议,单位退回了我当时的购房款,时隔几年后,原单位让我和丈夫无条件签署房屋变更手续,(现在房产证还是我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想要回我的房子有没可能?或者要求补偿再签署变更可行吗?希望得到帮助!多谢!
虽然你丈夫不能单独转让这个房屋,但是在单位退回购房款时你应该是知道的,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是你对你丈夫退房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所以退房的协议时具备效力的。
2011-05-02 20:24:31
协商无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2011-05-02 20:29:13
由于你一直和丈夫在一起生活,对于你丈夫将房屋交回的情况应该是明知的,并且你已经领取了退回的购房款。所以你有义务协助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当然,对于由于变更手续给你造成的误工损失,单位应当给以补偿。
2011-05-02 23: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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